射阳县检察院开展不起诉训诫工作 以法治之力服务“六稳”“六保”
2020-05-08 09:17:00  来源: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的发生反映了我厂管理上的疏忽,尤其是忽视了对职工的法治教育,今后我们将加强管理,对涉案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同时我希望你们能牢记检察官的话,以后遇到纠纷时要理性冷静,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面对因一时冲动而违法的工厂职工,江苏鸿韵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在总结分析管理漏洞的同时,对职工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4月29日下午,一场特别的“法治教育”活动在江苏省射阳县检察院听证(宣告)室举行,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厂方代表应邀参加。在检察官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参会嘉宾共同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韩某等人开展训诫教育,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据悉,本次不起诉决定宣告暨训诫活动针对的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工人成某某在鸿韵纺织印染公司车间内与同事发生纠纷,韩某作为车间主任处理纠纷时,与成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召集人员在厂区内进行互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件移送射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属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该院检察官高度重视,迅即启动涉企案件办案机制,在全面审查卷宗、依法讯问询问的同时,在第一时间赴犯罪嫌疑人所属企业开展走访,实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主动听取企业方面的意见建议。

  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成某某、韩某某等7人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案件属于因工作矛盾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企业管理人员或骨干力量,根据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的政策要求,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你们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犯罪,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你们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希望你们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在遇到矛盾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辩护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富在训诫时表示。

  案发以后,射阳县检察院根据该院制定的《关于依法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选派法律服务小分队3次赴发案企业,与企业管理团队进行座谈交流,帮助企业梳理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漏洞,从强化职工法治教育、完善诉求解决机制、加强检企法治共建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12条。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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