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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委:深挖企业“蛀虫” 助力复工复产
2020-07-28 10:21:00  来源:睢宁县检察院

  

  讲述人: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刘委

  蓝天花园小区(化名)坐落于徐州市睢宁县县城西北方向,规模不大,但却是该县“知名”的小区。知名的原因不在于地理位置和建设档次,而在于它是当地建设时间最长的小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区建设无法按期完工?这还要从一起案件说起。

  2018年下半年,我院受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企业为扩大生产进行搬迁,在旧厂址开发住宅小区。小区供配电工程在2012年下半年对外发包,承建商郭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尚未施工的情况下,先行拿到了90%的工程款1000万余元,并将工程款挥霍殆尽。郭某某无力继续承建工程,因此产生纠纷,多年未能解决。小区建设因此耽搁,小区房屋销售工作停滞,被害企业资金周转也陷入困境。

  没有资质,郭某某是如何承揽到这个工程的呢?尚未施工,郭某某又是如何获得90%拨款的呢?

  带着这两个问题,蓝天花园小区开发工作负责人岳某某进入了我的视线。本案证据显示,郭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分8次向岳某某转账108万元。但在侦查环节,岳某某辩称该108万元系郭某某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有借条和结算凭证为证。

  虽然岳某某的说法有理有据,但其中的细节让我产生了怀疑。岳某某称借给郭某某的60万元现金,是由其亲戚曹某驾车自千里之外的江西九江送至睢宁。如此大额的资金,不通过转账,却以现金形式长途运送,过于违背常理。且借款仅22天后就一次性“还款”40万元,其余款项也很快陆续归还给岳某某。还款如此之快,却给了48万元的高额利息,也有悖常理。

  经过研判,我认为借款一事根本是子虚乌有,民间借贷是虚,商业贿赂是实。在事实面前岳某某无法辩驳,承认因为收受贿赂108万元,导致企业损失1000多万元的事实。

  最终,经过依法追诉,岳某某因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检察机关帮助企业挖出蛀虫,清除“内鬼”,得到企业高度认同。

  犯罪分子已被绳之以法,企业遭受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呢?

  这里就不得不说一说郭某某的身份。他曾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8年出狱后,虽然承揽到一些工程,但因其花销无度,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包养多名情妇,导致资金断裂,工程多无疾而终,且欠了很多外债。

  此次骗得的工程款挥霍一空后,郭某某还多次到岳某某处“逼债”,讨要其送给岳某某的好处费。因害怕收受贿赂的事情败露,案发前,岳某某又以借款的名义向郭某某退还了84万元,却又被郭某某挥霍一空。

  郭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已经失去退赃能力。

  我院也已经从岳某某处将剩余24万元受贿款全部追回。那还有其他追缴赃款的途径吗?

  经过深挖细查,我的视线又聚焦到另外一个人身上,他就是介绍郭某某与岳某某认识的李某某。郭某某在得知有上述供配电工程后,通过熟人李某某引荐与岳某某认识,后从工程款中给予李某某104万元介绍费。

  李某某没有参与合同诈骗及行受贿的共谋,故不构成共同犯罪。那郭某某送他的104万元有可能被追缴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

  李某某仅通过介绍郭、岳二人认识即从工程款中获得104万元好处费,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追缴。

  

  今年年初,疫情突然来临。我院检察长带队,深入被害企业了解复工复产情况和需求,得知企业因被骗和疫情双重影响,恢复生产出现困难。

  我们首先考虑能为企业提供哪些帮助?从岳某某处扣押的24万元是否能发还给被害企业呢?

  根据财政部1986年12月3日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岳某某收受的贿赂依法应当上缴国库。

  但从合同诈骗案角度分析,岳某某收取的“好处费”和李某某所得的“介绍费”均属于郭某某合同诈骗的赃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故将岳、李二人所退34万元依法优先返还给了受害企业。

  

  同时为了能尽快弥补受害企业损失,我多次对李某某进行释法教育,言明利害关系。最终,经检察机关从中调解,李某某已将剩余94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企业。目前该企业生产状况良好,承接订单充足,效益达到了疫情前的水平。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各种检察职能,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支持企业自主维护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优质法律保障。这既是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内在需要,也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讲述人简介】

  

  刘委,第二检察部副主任,2009年入职睢宁县检察院。把奉献检察事业当梦想,把惩恶扬善当信念,始终做一个有信仰的检察人,是他坚守的初心。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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