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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赞两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司法解释:更具可操作性
2017-07-01 19:23:00  来源: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社会关注焦点,有了明确规定。
  多年来,人大代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愈发强烈,两高近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否回应了代表关切呢?记者近日采访了曾多次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建春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

  记者:我们了解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您们都向大会提交了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现在两高率先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您们认为司法解释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吗?

  李建春:两会上我提出的这个建议,是基于社会上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犯,已经给公民生活带来很大问题提出的。立法是有一个过程的,现在两高司法解释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表现,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我高度评价。这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两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是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我非常赞成。

  司法解释也有法律效力,我仔细看了,考虑得比较周全。相对来说,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
  秦希燕:两高司法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了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对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记者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您觉得这个门槛高吗?

  李建春:单看非法获利5000元,门槛还是高了点。不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十项认定标准,综合来看,这样的认定标准是合理科学的。被侵害者当然希望入罪门槛越低越好,但是在刑罚面前,还是应该科学、严谨、理性。
  秦希燕: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十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且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分别设置了50条、500条及5000条不同的入罪标准,体现了罪刑的适应和统一。此外,针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记者有了司法解释,还有必要制定个人信息法吗?

  李建春:我对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充满信心。如果司法解释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短时间内未必需要立法。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很可能会有新的变化,带来的侵害后果会越来越严重,这个时候,还是需要立法来解决的。
  秦希燕: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缺少一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和规范。现实中,医院、银行、学校等部门都在收集、使用信息,但是缺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护的统一标准,难以真正落实个人信息“谁收集、谁保护;谁泄露,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有必要,且具有现实的意义。
作者:  编辑:时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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