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机关护航民企工作情况汇报
2021-08-31 15:02: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省院党组深刻认识到张军检察长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法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讲话的重要意义,在检察实践中积极探索“用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保护”。

  一、以“25条意见”为牵引,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 

  “六稳”“六保”,关键是保企业。江苏是民营经济大省,有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189.1万户,占全省市场主体比重达96.1%722日,高检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后,省院202010月底配套出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5条意见”)。 

  25条意见”涵盖四大检察,通过确立新理念突破旧思维,探索新机制升级老办法,对于涉案企业及人员尽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在司法理念方面,除了一如既往地强调平等保护”“审慎谦抑外,归纳提出“轻轻重重”“权益双向保护”的检察新理念。法律政策界限方面,明确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司法判断标准。在办案方式方法上,率先确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在公益诉讼上,积极运用多元化公益修复措施,在重点民营企业试点探索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工作。在起诉裁量权上,积极探索将企业合规与起诉裁量权的内在关联性进行有机整合。此外,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跨区域监督线索移送、信访快速处理、逮捕上提一级审批、“家门口的探监”等一系列机制,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 

  我们采取“专班+考核”方式,统筹推进“25条意见”的贯彻落实。省院及设区市院成立实质化运作的护航民企工作专班。省院由四部一名副主任牵头负责,一名员额检察官作为专职,抽调3名基层干警协助,同时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专班成立以来,一是明确工作“怎么干”。相继制定了《办案影响评估工作指引》《逮捕上提一级审批备案工作办法》《刑事风险提示函(格式)及范本》《联络员工作制度》等8项配套文件,并编发《护航民企工作专刊》,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涉企检察工作二是明确案件“怎么办”。对于各地反映比较突出、形成共识难的问题,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集中力量研究,形成条线主任会议纪要,就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把握要点达成共识三是明确绩效“怎么算”。省院党组经研究决定,从对设区市的考核总分中拿出5分,就涉区市院涉企工作情况进行专门考核,并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这是省院《考核办法》中唯一的附件,向各地传递出省院党组的坚定决心,有效推动涉企检察工作从“推不动”“抢着走”的根本转变。 

  二、以司法实践为依托,靶向瞄准工作推动中的“三大难” 

  25条意见”下发之后,我们通过会议专题部署、制定文件引导、强化考核引领等措施推动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考核和平常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对涉企工作不够重视、执行制度存在偏差,以及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出现考核“凑数”现象等问题,与预期效果还存在一定差距。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非常复杂,主客观、内外部诸因素交织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三大难”问题。 

  一是司法理念转变难。多年以来,高检院、省院一直在强调理念转型、靶向服务,但实际成效不尽如人意。从“25条意见”执行情况看,新理念虽然在重塑在改观,我们也依此办理和纠正了一批案件,但客观而言,尚未实现根本性的改变。一些检察人员习惯被司法惯性推着走,以前怎么办,现在就怎么办,别人怎么办,我就怎么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并没有真正入脑入心,涉企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等涉企案件核心指标尚未得到实质性优化。

  二是司法政策精神把握难。对于有明确司法政策的,我们可以多措并举,推动执行甚至强制入轨;但对于实践中千差万别、无法一一对应找到明确司法政策的大量涉企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精神,读懂弄通文字背后的内涵,真正做到“讲政策、给出路”,是当前检察官办理涉企业案件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可以说,对司法政策精神理解得透不透、把握得准不准,不仅考验一个检察官的担当和能力,更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质态的重要指标。我们认为,要切实防止“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绝不能假借司法政策精神之名随意突破法律底线;但在案件最终处理上,完全可以在严格履行内控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相关司法政策精神,结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作出最为妥善的检察决定。 

  三是司法担当难。在涉企检察中全面落实审慎谦抑等检察新理念,难点堵点不少,但当前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还是担当问题。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往往需要开展大量甚至额外的工作,再加上担心社会各界的误解甚至负面评价,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领导疑虑较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畏首畏尾、不敢表态,能推的就推、能躲的就躲、能拖的就拖,甚至异化成可捕可不捕的就捕、可诉可不诉的就诉、可羁押可不羁押的就羁押。鉴于此,我们建议:一方面,要实实在在地帮助一线检察官在考核评查中解压减负,在案件评查范围、考核指标设计上切切实实给检察官松绑;另一方面,要构建更加科学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强调信任在先、保护优先,关键时敢于为依法履职的检察官撑腰和发声,真正做到为担当者担当 

  三、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全力助推民企“高质量”发展 

  “切实落实‘25条意见’·切实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省院党组今年确定的一个重头项目,也是一项必须强推狠抓仍然在路上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集全省之智、举全省之力,打好“组合拳”,做好“后半篇文章”,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两个健康”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我们将继续以激励履职尽责为导向,不断优化涉企考核工作。通过考核真正调动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把中央、地方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实现逮捕率、起诉率、审前羁押率关键指标明显优化,推动更多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得到轻缓处理。 

  二是转变工作指导模式。从以个案指导为主的传统模式向覆盖面更广、效率更高的类案指导、政策指导为主的模式转变,解决一线干警不敢、不愿、不会担当的问题。我们正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深度调研,拟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会商,研究制定适合江苏省情的打击标准,从源头统一办案尺度。我们正在制定涉企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把工作重心前移,既向侦查人员传导最新的司法理念,也希望通过引导侦查,尽快查清事实,实现诉讼提速。我们将继续加大涉企“挂案”清理力度,会同公安机关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切实防止边清边挂、越挂越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继续深化试点探索。对于各地开展的试点探索工作,我们将继续坚持适度、审慎、稳步的原则,持续加强指导和引导,坚决杜绝“蹭热点”“炒概念”“贴标签”,防止为了创新而创新,浪费司法资源,徒增企业负担。对于企业合规工作,我们将按照高检院要求稳慎开展试点工作;对于省院确定的试点项目,我们将持续跟踪、及时验评,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我们也真诚地希望高检院及时给予指导,促使我们更好、更高质量地推进涉企检察工作。 

    

作者:  编辑:时以全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