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会提升检察公信力
2020-06-12 15:57:00  来源:检察日报

   

  被采访人:丁宏伟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

  采访记者:陈章

  ■记者连线■

  记者: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了公开听证会,请问该做法的意义是什么?您认为哪些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这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起到什么作用?

  丁宏伟: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听证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其他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案件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对于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案件以及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的案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的案件,都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目的是通过听证消除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质疑,使检察工作更公开、透明,从而保障公正司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记者: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这一做法体现了怎样的法治价值?

  丁宏伟: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应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本地民营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小微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具体到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形式,引导涉罪企业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规范办案程序的同时,推动涉罪企业引入现代化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激发涉罪企业的活力动能,降低涉罪企业再犯可能性并节约司法成本。

  记者:在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对于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

  丁宏伟:为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司法诉求,推动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往心里走、往深里走、往实里走,无锡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意见》,详细规定了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理念、方式、监督重点、职能延伸及工作渠道畅通等内容。新吴区检察院也在疫情期间制定了《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指引》《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法保障和助力企业复工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多措并举精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坚持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深化“主动服务、平等保护”的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积极稳妥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更多涉企轻罪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得到妥善处理。

  二是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建立知识产权、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托“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法律服务中心”,聚焦司法办案,打造“知识产权监督信息化平台”,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

  三是加大涉民企案件监督力度,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深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立足职能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组建服务民企领导专班,实行党组成员带队包干责任制,提供走访调研问急问需,构建在线服务网上交流平台,“一对一”“面对面”精细化服务,组织专家隔空答疑,积极指导、关心、帮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作者:  编辑:时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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