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葛志健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09-08 15:1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葛志健受贿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葛志健利用担任宿迁市卫生局局长、宿迁市卫生局局长兼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董事长、宿迁市卫生局局长兼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欧元、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90.123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判决葛志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葛志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葛志健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鉴于案发后葛志健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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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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