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邢道乾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判决
2017-09-08 15:12: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邢道乾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判决,邢道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间,邢道乾利用担任江苏省丰县欢口中学校长、江苏省洪泽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支付、工程验收、项目帮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龙某某、陈某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9.54万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邢道乾利用担任洪泽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洪泽中学名义,安排洪泽中学相关人员从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择校费、代办费等公款中分5次提取450万元,借给淮安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联系为其女儿在军队中安排工作以及收受陈某某41万元的贿赂。 一审判决邢道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邢道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邢道乾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鉴于邢道乾归案后交代了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且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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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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