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王飞贩卖、运输毒品,周荣贩卖毒品、郑大军运输毒品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09-08 15:1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飞贩卖、运输毒品,周荣贩卖毒品,郑大军运输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为贩卖需要,周荣与王飞约定由周荣按人民币60元每克的价格提供资金,王飞前往外地购买毒品,郑大军随同前往运输。2015年3月14日,周荣预先支付给王飞毒资人民币25000元,后王飞在湖南省郴州市以人民币31000元的总价购得甲基苯丙胺702.29克,并藏匿于食品包装袋中,交由郑大军携带保管。2015年3月15日,王飞、郑大军携带上述毒品乘坐火车返程,于当晚20时许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被民警查获。同日,民警在抓捕周荣过程中,在其随身物品、所驾驶的车辆及暂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127克。

  一审判决王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大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王飞、周荣、郑大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更多案件信息请查看:江苏检察网案件发布 http://www.jsjc.gov.cn/fabuting/

作者:  编辑:靳静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