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李新仁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09-08 15:1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新仁受贿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李新仁利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拨付、人事任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项洪、李正军、陈同文、孙恒兴、张伯盛等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3.9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8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9.7万元。案发后,李新仁家属退出104.9万元。 一审判决李新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李新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新仁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鉴于其家属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一审对其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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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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