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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发布]岳一杰故意杀人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09-13 11:34: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岳一杰故意杀人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岳一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岳一杰驾驶苏NHD955轿车行驶至沭阳县沭城街道南关派出所东侧红绿灯处,看见被害人王某某,误将其认为是与自己有过节的解某某,持电警棍下车强行将王某某带上轿车。岳一杰发现认错人后,因害怕放走被害人后会去报警,便驾车将王某某带至沭阳县马厂镇青春村徐庄一处废弃房屋边,在车内将其扼死,随后抛尸于该废弃房屋内。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遭受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岳一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岳一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做出上述裁定。

   更多案件信息请查看:江苏检察网案件发布 http://www.jsjc.gov.cn/fabuting/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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