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庄志鸿贩卖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庄志鸿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庄志鸿伙同陈卫群通海电话联系向李荣贩卖毒品。2015年3月14日凌晨,庄志鸿与陈卫群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驾车从广东省普宁市至江苏省常州市,并与李荣电话约定在常州市漕桥高速公路收费口接头。当日20时许,李荣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高速公路匝口下被抓获,庄志鸿、陈卫群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高速公路收费口被抓获,在该俩人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毒品2496.95克,从庄志鸿身上查获毒品3.3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李荣在常州市为民桥附近,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周建东(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5克。
一审判决庄志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卫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程财产。庄志鸿、李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考虑涉案毒品数量及具体情节,一审判决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做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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