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许卫旗故意杀人案二审判决
2017-09-14 11:1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卫旗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改判许卫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间,被害人蒋某某从严小华处承包一装修工作后,将其中的部分油漆业务交由许卫旗完成。随后,蒋某某因严小华未支付装修款,故未向许卫旗支付工钱。2013年至2015年间,许卫旗先后多次向蒋某某讨要工钱未果,遂对蒋某某心生怨恨。2016年2月5日17时30分许,许卫旗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前往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西村圩179号蒋某某的住处,再次因讨要油漆业务工钱与蒋某某发生争执,遂持单刃刀对蒋某某进行威胁,并持刀先后捅刺蒋某某腰腹部、头面部,期间还对上前制止的蒋某某之子的头颈部进行捅刺,致两被害人倒地,又持刀追赶蒋某某的妻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蒋某某、蒋某某之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9时许,许卫旗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许卫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卫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考虑案件的起因及具体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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