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郑书简故意杀人案二审判决
2017-09-14 11:1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郑书简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改判郑书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除夕)9时许,芦某某(被害人)向上诉人郑书简催要2000元借款。郑书简将芦某某带至其兴化市陈堡镇裕堡路3号家中,并让其子郑小军外出取款以归还借款。随后,郑书简将芦某某拉至卧室欲发生性关系,遭芦某某拒绝。二人至堂屋,郑书简又欲搂抱芦某某,右手拉转芦某某并用右臂勾夹芦某某颈部时,听见芦某某颈部异响,并发现芦某某身体瘫软、呼之不应、口吐白沫。郑书简认为芦某某伤势严重,其家庭无力出资治疗,便产生杀害芦某某并毁尸灭迹的念头,遂边加大右臂勾夹力量边拖拽芦某某至其卧室内,直至芦某某窒息死亡。其后,郑书简将芦某某的尸体藏至卧室床铺下,将芦某某的电动车、手机等藏匿或丢弃,并制造了一系列芦某某已离开其家中的假象。次日凌晨4时许,郑书简将芦某某的尸体抛至兴化市陈堡镇东南村朝阳河内后,逃往如东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院检验鉴定,被害人芦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郑书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书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考虑到郑书简的近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亲属表示谅解等具体情节,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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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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