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王学元、于平强、邹润华贩卖毒品,吴英、郑永辉、徐云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11-07 09:5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学元、于平强、邹润华贩卖毒品,吴英、郑永辉、徐云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学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英于2014年10月底至12月初,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输至江苏省常州市光华路清凉新村59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神仙树馨苑4幢1单元1108室等地,向王学元、一东北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451.58克。郑永辉、徐云帮助吴英将甲基苯丙胺共计4601.58克分装藏于音箱箱体中准备运输、贩卖。案发后,从吴英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玉翠新村C区65幢405室内的房间茶几盒子内,玩具熊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37克;从卧室沙发底下、玩具熊体内等地查获甲基苯丙胺94.73克。 王学元于2014年10月底至12月初,在江苏省常州市光华路清凉新村59幢甲单元304室、常州市钟楼区莱蒙双子星座公寓2号楼1915室等地,向于平强贩卖甲基苯丙胺4028.32克。 于平强于2015年11月至12月初,在常州市武进区德禾豪景小区、常州市天宁区同济桥下清凉寺附近等地,向吸毒人员薛玉妹、张国方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2.3克。 邹润华明知于平强贩卖毒品,帮助于平强联系、藏匿甲基苯丙胺2708.32克。 案发后,从于平强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共计净重5.10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从于平强的暂住地常州市钟楼区莱蒙双子星座公寓2号楼1915室的冰箱冷冻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708.32克,从房间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6.59克。 一审法院判决王学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永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徐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王学元、郑永辉、邹润华、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量刑均适当,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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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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