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陈阳、贺青海、马石斯抢劫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11-07 10:02: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陈阳、贺青海、马石斯抢劫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阳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前,陈阳、贺青海因经济拮据,经贺青海提议,二人预谋实施抢劫,并于6月10日邀约马石斯共同参与,同时由贺青海出资,购买了2把水果刀用于作案。2015年6月11日20时许,三人携带事先购买的2把水果刀,至常熟市东南街道庐山苑五区64号被害人蔡某某开设的黑网吧内,采用陈阳捂嘴、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贺青海删监控,马石斯捂嘴、拳击被害人头部等手段,对蔡某某事实抢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400元以及香烟白沙(精品二代)1包、云烟(紫)1包、南京(红)1包、利群(新版)3包,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75元。被害人蔡某某因伤重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被单面刃锐器刺戳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离断、右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陈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石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贺青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陈阳、贺青海、马石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阳、贺青海、马石斯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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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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