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郭兵、单建亚、牛鲜霞、陈征、刘冉、任四意合同诈骗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12-12 10:04: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兵、单建亚、牛鲜霞、陈征、刘冉、任四意合同诈骗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底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酒公司)为了提升白酒销量,推出了一项吸储购酒业务,即由银行或者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购买苏酒公司一定数量的高端白酒,苏酒公司即在该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一年期定期存款。 根据吸储购酒政策,促成吸储购酒业务的苏酒经销商,可以获得购酒金额15%的返利。2013年初,经上海宝山个体酒商邢彩梅介绍,上海义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季亚平与苏酒公司上海经销商陈前龙认识并准备通过促成吸储购酒业务赚取好处。 为寻找愿意承接吸储购酒业务的银行,通过张根生、周余庆、李国刚、朱巍巍、杨一军、陆凌、被告人陈征、张顺兴、顾国良、潘亚鹏(另案处理)等多名中间人的层层居间介绍,联系到被告人牛鲜霞,由牛鲜霞联系到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市场营销部经理被告人郭兵。在消息层层传递过程中,张根生、周余庆、李国刚、朱巍巍、杨一军、陆凌等人提出,如促成吸储购酒合同或“非阳光存款”业务,应分得1亿元存款金额15%的好处,被告人陈征提出自己应获得1亿元的1.5%的好处,张顺兴、顾国良等人提出应各得1%的好处,潘亚鹏又将“用款条件’’继续增加,陈征、潘亚鹏等人将所谓“用款条件”向银行方面传递。 被告人郭兵为缓解帮助其朋友被告人单建亚借款未还给自身带来的压力,和单建亚商量决定接受中间人提出的用款条件,并计划将苏酒公司存入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的存款私自转出给被告人单建亚。

  根据吸储购酒政策,合同的发起签订必须通过签约银行所在地的苏酒经销商,陈前龙又通过联系三门峡苏酒经销商倪松联系沁阳顺达商行胡进,胡进与苏酒公司焦作分公司经理沈兴颖联系,准备通过沈兴颖发起吸储购酒协议。 沈兴颖将吸储购酒报告通过苏酒公司协同系统逐级报告,4月8日,苏酒公司批准并安排会计陈先悦、伏奋满到郑州接洽。为了签订合同,陈前龙、张根生、周余庆、李国刚、杨一军、韩国苹、朱巍巍、陈征等中间人到了郑州,沈兴颖安排胡进开车将陈先悦、伏奋满接到郑州。陈先悦、伏奋满与以张根生为首的“购酒方”磋商签订吸储购酒协议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还为苏酒公司先存1亿元存款还是先付1000万元购酒款等产生分歧。 2013年4月10日,上海义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购酒方与苏酒公司签订了吸储购酒协议,协议约定:苏酒公司在上海义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开立人民币对公结算账户,上海义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苏酒公司办理开户后,安排第三方将1000万元购酒款划入该账户,苏酒公司则于当天将1亿元存款汇入该账户,存一年定期。义道公司保证所购买白酒仅用于终端消费,不得流入市场。 吸储购酒协议签订后,陈征即带陈先悦、伏奋满到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郭兵处办理开户。陈征、郭兵等人将陈先悦带到楼上郭兵的办公室。陈先悦将已经盖上苏酒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的中国工商银行预留印鉴卡、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王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信息补充表等资料交给郭兵审核,郭兵按照与单建亚等人事先共谋的计划,以需要拿下楼去审核为由,让被告人刘冉冒充银行员工将上述资料拿出去复印,刘冉复印后交还郭兵。郭兵以缺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为借口称无法办理开户,将开户资料退给了陈先悦。 根据被告人刘冉复印的开户资料,被告人单建亚安排被告人任四意伪造苏酒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被告人单建亚安排被告人牛鲜霞保管伪造的印章,并陪同张玉欣(河南省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苏河)持伪造的印章和开户资料到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柜面开设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70202011 9200114243的一般账户,同时办理了只能由张玉欣办理账户结算业务的结算证,将对账单邮寄地址填为郑州市黄河路11号1806号河南省银投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在开户过程中,郭兵签了一个尽职调查意见书。该账户于5月10日正式开好。自此,该账户即为单建亚等人实际控制。

  为骗取苏酒公司按约定汇入9000万元存款,被告人单建亚安排伪造了2013年4月26日河南省银投实业有限公司向苏酒公司汇款1000万的电汇凭证,5月11日又通过单建亚公司邮箱向陈先悦邮箱发送两张照片,一张为河南省银投实业有限公司向苏酒公司汇款100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汇款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一张为苏酒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时间为5月1 0日。5月1 4日又发到陈先悦邮箱客户存款对账单,显示2013年4月26日河南省银投实业有限公司汇入苏酒公司账户1000万元,陈先悦等人信以为真。陈征明知此1 0 0 0万元并未真正汇入。 后被告人陈征再次带陈先悦到被告人郭兵办公室办理开户,陈先悦将开户申请书填好后交给郭兵,根据被告人单建亚、郭兵事先安排,被告人刘冉冒充银行员工将填好的申请书拿走,后单建亚等人将其已经开好的1702020119200114243账号填在开户申请书上,并模仿银行领导签字,加盖伪造的银行印章,将此伪造的开户申请书客户联交给陈先悦。 2013年5月21日,苏酒公司在以为1000万元购酒款已经到账的情况下,将9000万元打入被单建亚等人实际控制的工行1702020119200114243账户。被告人陈征在明知被告人郭兵不可能向苏酒公司提供真实的1亿元存款证实书的情况下,仍带领陈先悦至郭兵处领取虚假的存款证实书。郭兵和单建亚则再次安排刘冉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陈先悦交付了由任四意事先伪造的面额为1亿元的虚假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 9000万元汇入被告人单建亚等人开设的苏酒公司账户后,单建亚即在被告人郭兵的配合下,安排被告人牛鲜霞、刘冉、张玉欣陆续将上述资金转出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居间费等用途。5月22日到6月8日,从苏酒公司账户转入单建亚的巩义市凯盛银投矿业有限公司8000万,转入郭苏河的河南省联投实业有限公司1000万。8000万进入巩义市凯盛银投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后,其中3900万转入郑州市智旭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后转入单建亚控制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工程担保委员会账户。偿还赵富海郭兵替单建亚借款815万元。1300余万元用于支付中间人好处费。单建亚直接使用300多万元,另有1400万元去向不明。陈征分得赃款150万元,牛鲜霞分得赃款78.4万元。苏酒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白酒被季亚平、张根生、李国刚、周余庆、朱巍巍、杨一军等中间人分掉。 2013年7月,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对账中心将170202 0119200114243账户的对账单邮寄到苏酒公司,对账单显示账户余额为3万余元。陈先悦打电话询问被告人郭兵怎么回事,郭兵说这是1 000万元转定期之前的活期账户利息,陈先悦信以为真。后来被告人单建亚等人安排被告人牛鲜霞去对账中心协调,对账中心不再寄送对账单,由郭兵、单建亚等人伪造金额1亿元的对账单定期寄送苏酒公司。 2014年6月初,苏酒公司认为1亿元定期存款已经到期,安排伏奋满去郑州办理转款。被告人郭兵知道事将败露后外逃。陈征要求被告人单建亚露面。单建亚接到伏奋满后,对伏奋满说苏酒公司账户上的钱被郭兵划走了,自己也用了部分,不能去银行,否则他和郭兵会被抓起来。单建亚手书一份还款计划给伏奋满,伏奋满留在郑州索款,单建亚又不断伪造进账单向伏奋满出示,伏奋满信以为真,认为单建亚在向账户上还款。7月18日,伏奋满到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准备转款,得知账上没有钱,后苏酒公司于7月26日报案。 被告人单建亚、郭兵、任四意、陈征、牛鲜霞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冉2014年8月30日自动投案。郭兵、单建亚、牛鲜霞分别退出赃款580万元、700万元、78.4万元。 2014年8月15日,宿迁市公安局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工程担保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金水路分理处16005401040008232账户上的3900万元冻结。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郭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单建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佰万元。牛鲜霞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陈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刘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郭兵、单建亚、牛鲜霞、陈征、刘冉、任四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兵、单建亚、牛鲜霞、陈征、刘冉、任四意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编辑:靳静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