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高邮市检察院诉市农业委员会现金会计柏玲贪污案
2017-12-15 14:3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柏玲,女,198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2010年9月至立案前任江苏省高邮市农业委员会现金会计。 

  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柏玲利用担任高邮市农业委员会现金会计、保管相关财务印鉴、管理高邮市水产技术指导站银行账户、高邮市种子站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采取从上述账户提取现金、将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卡、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作案57起,累计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0519698.60元,被其用于美容、购买珠宝首饰等个人挥霍。 

  2016年4月18日,高邮市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柏玲立案侦查,同年4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7月4日,高邮市院反贪局以涉嫌贪污罪对柏玲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8月4日,高邮市院以柏玲涉嫌贪污罪向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2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柏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一审判决后,柏玲未提出上诉,该案于2017年1月6日生效。 

  因罪犯柏玲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2017年1月10日由高邮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江苏省高邮市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8月28日。2017年8月29日,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罪犯柏玲被收监执行。 

  二、推荐理由 

  推荐为典型案件的理由如下: 

  一是社会影响大。柏玲贪污案涉案金额最终认定为1050余万元,该案是高邮市院迄今为止查处的贪污案件中案值最高的一件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小官巨贪”案件。该案件发生后,引发了党委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柏玲投案后,一度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挪用公款,妄图减轻自身的罪责。检察机关通过大量的举证工作,有力地驳斥了柏玲的狡辩,将案件准确定性为贪污,使案件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该案件的顺利查处,有力地平息了社会议论,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二是案件质量高。该案中柏玲实施贪污犯罪的时间跨度为三年,先后57次将单位公款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消费,并伪造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利息单掩盖其贪污公款的事实,而转账后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中既有贪污公款的存取记录又有大量个人合法财产的存取记录。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区分贪污的公款和个人合法财产,办案人员先后调取了数百张银行传票信息,逐一比对和区分,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被法院全部采纳。由于柏玲案发时是孕妇,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注重查处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先后采取了安排医生为其检查身体、保障其休息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人性化措施,彰显了司法文明。在柏玲暂予监外执行即将到期时,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提醒法院对其收监执行,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办案效果好。在办理柏玲贪污案的同时,办案机关还进一步深挖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通过调查梳理,该院又成功查办了高邮市农委财务科科长晏来庆玩忽职守案、李倩玩忽职守案,同时向扬州市院移送了高邮市农委主任肖伯群滥用职权线索,并获成功立案查处。目前涉案的渎职犯罪人员中,晏来庆、李倩分别被高邮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用人单位开除公职。 

  四是教育意义强。为了进一步增强犯罪预防效果,充分发挥贪腐案件的警示作用,该院结合本案进行了大量以案释法工作。先后与《新华社》新闻客户端、《检察日报》《现代快报》等媒体开展配合,进行宣传,派员到案发单位召开案例现场剖析会。鉴于柏玲贪污的公款来源于案发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办案单位对该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报告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行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官巨贪”案件,同时又有其特殊之处,案件的当事人是孕妇且有自杀历史,高邮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既注重案件的查处,又注重人权的保护,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又彰显了司法文明,当事人最终认罪服法,没有上诉。办案机关坚持深化办案效果,严肃查处重大贪腐犯罪背后的渎职行为,通过一件贪污案又挖出三件渎职案,其中一名当事人为副处职。办案机关还积极履行以案释法职责,生动有效地对案件进行宣传释法,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有效增强了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向社会展示了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更多案件信息请查看:江苏检察网案件发布 http://www.jsjc.gov.cn/fabuting/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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