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李宝安故意杀人、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1-12 15:0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0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宝安故意杀人、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其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0年10月13日晚8时许,李宝安在段保团、段满意、肖大宝(均已判刑)等人纠集下,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在新沂市北沟镇段宅村路口拦截车辆索要钱财,在马陵山火车站道口,对一辆经过的蓝色客货车拦截打砸,致被害人侯传中、赵井勇、周洪平轻伤二级。被砸坏的车辆修复费用价值人民币1530元。 2001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宝安在新沂市新安镇嶂苍街由东向西骑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蒋其良父子相撞发生争执打骂,李宝安持木棍猛击蒋其良头部数下,致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蒋其良系被他人持钝器殴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1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宝安、乔健、李守兵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至新沂市新安镇城关里东5巷李波家抢劫,劫得人民币20元、“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及充电器一只,并杀害了李波、冯军华夫妇。 2013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宝安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香鸡辣鱼”饭店内,因琐事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殷帅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宝安先持餐桌上的酒瓶击打殷帅头部,后又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殷帅右臀,接着又捅刺劝架的田学家左膝部。致田学家轻伤二级,殷帅轻微伤。 一审法院判决李宝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宝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宝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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