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施国武抢劫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1-12 15:1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施国武抢劫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施国武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凌晨,施国武携带事先购买的电池、逆变电源、胶带等工具,至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与204国道十字路口,以搭乘黑车为名,乘坐被害人沈建康家驾驶的牌号为苏E076A0的黑色三菱翼神轿车。当车辆行驶至常熟市何市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附近时,施国武以电击被害人头面部、靠枕捂脸、胶带、靠枕缠绕被害人面部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后施国武驾驶被害人的汽车至常熟市虞山北路三峰街路口东侧绿化带内,将被害人的汽车及尸体遗弃在该处绿化带内,劫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价值人民币80元Coobe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元红双喜牌香烟2包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建康系被他人封闭口鼻腔致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施国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施国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施国武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