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王新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判决
2018-01-12 15:1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新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判决,改判王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间,王新华利用其担任原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计生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生康经贸有限公司、李洪、李书玉等单位和个人在孕妇营养素销售、提前办理退休、工作调动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和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29.8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间,王新华担任原泰州市计生委主任期间,违反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指使泰州市计生委原办公室主任姚东社、副主任翟建军等人联系泰州市海陵区玉桥礼品商行等单位及个人,通过虚列开支事由、虚开票据等方式,先后多次在泰州市计生委或该委下属单位财政账户中套取财政资金合计人民币1225054.5元,设立“小金库”,该款项在案发前已由王新华经手或决定全部予以支出。 王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人员钱款的部分事实和指使下属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新华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0.85万元及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王新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新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其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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