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李爱华、金正余贩卖、运输毒品,顾亚军非法持有毒品、张兵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尤艳、闵爱弟贩卖毒品案二审判决
2018-01-12 15:1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0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爱华、金正余贩卖、运输毒品,顾亚军非法持有毒品、张兵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尤艳、闵爱弟贩卖毒品案作出判决,改判李爱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爱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10.47克,张兵贩卖甲基苯丙胺244.5克、大麻0.78克,还容留他人吸毒。金正余帮助李爱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90.46克。顾亚军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76.88克。闵爱弟帮助李爱华、张兵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8克。尤艳帮助李爱华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克。 一审法院判决李爱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金正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顾亚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尤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闵爱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爱华、金正余、顾亚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对李爱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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