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王发尚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黄埔、杨清泉、黄玉龙、杨玉贵、周耀锁贩卖毒品,王满祥、罗锦铭、骆成易贩卖、运输毒品,左自塘、李召运输毒品案二审判决
2018-01-16 16:2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作出判决,改判王发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发尚、黄埔、杨清泉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罗锦铭、骆成易、杨玉贵向被告人黄埔、杨清泉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14年10月18日,黄埔、杨清泉向罗锦铭汇款人民币5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罗锦铭将约100克甲基苯丙胺从重庆市奉节县通过快递寄给黄埔、杨清泉。2014年10月22日,黄埔、杨清泉将剩余毒资人民币3000元汇给罗锦铭。 2.2014年10月24日,黄埔向罗锦铭汇款人民币18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罗锦铭安排骆成易携带约2000克甲基苯丙胺从奉节县乘长途汽车至江苏省南京市与黄埔、杨清泉交易。同年10月27日,黄埔、杨清泉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后,黄埔、骆成易将所得毒资人民币约1 2万元汇给罗锦铭。 3.2014年10月底,罗锦铭在奉节县将约2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杨玉贵,让杨玉贵转交给骆成易携带来宁交易。骆成易从杨玉贵处拿到毒品后,乘长途汽车从奉节县前来南京市与黄埔、杨清泉交易。黄埔、杨清泉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后,于同年10月31日、11月1日、3日分别将人民币共计约1O万元汇给罗锦铭。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罗锦铭、骆成易在奉节县永安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 O日,被告人杨玉贵在奉节县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被告人王发尚、王满祥、左自塘、李召向被告人黄埔、杨清泉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14年11月2O日,黄埔、杨清泉电话联系王发尚购买毒品。王发尚在广东省陆丰市购得约15000克甲基苯丙胺,与左自塘、李召驾驶两辆车前来南京市交易。至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时,王发尚从左自塘驾驶的牌号为渝F7E813汽车上搬下二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纸箱,一箱交给王满祥藏匿,另一箱由王发尚、王满祥、李召驾驶牌号为苏AJ7R16汽车运至南京市与黄埔、杨清泉交易。王发尚以每千克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向黄埔、杨清泉贩卖上述甲基苯丙胺约9000克。后王发尚安排王满祥将藏匿的约6000克甲基苯丙胺陆续带至南京市与黄埔、杨清泉交易。 公安机关在黄埔、杨清泉租住处南京市玄武区月苑四村1幢201室查获大量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070.432克,其中检出的海洛因净重0.951克,其中检出的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共计净重0.935克。 2.2014年11月26日,王发尚电话安排左自塘、李召到广东省陆丰市与其汇合。王发尚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放在左自塘车内,其乘坐李召驾驶的车辆,两辆车一起驶往南京。同年11月28日22时许,王发尚、李召驾驶汽车先至南京市玄武区墨香山庄附近,左自塘到达后将其车上的甲基苯丙胺移至王发尚、李召车内,随即驾车驶离南京。王发尚、李召至黄埔、杨清泉暂住处墨香山庄17幢507室进行毒品交易,因感觉有危险,在杨清泉的带领下,四人携甲基苯丙胺至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98号401室李东兵(另案处理)住处。同年11月29日凌晨,四人将甲基苯丙胺放在李东兵住处后,准备出门就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在李东兵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6袋,在黄埔、杨清泉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经鉴定:在李东兵住处查获的16袋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6020.47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69.3%-77.3%之间二在黄埔、杨清泉身上查获的其中3袋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11.436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9.86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左自塘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富荣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满祥在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玉龙在南京市鼓楼区新民路79-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告人黄埔、杨清泉、周耀锁、黄玉龙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4年11月,杨清泉通过周耀锁介绍,在南京市秦淮区来凤小区附近向曹萍萍贩卖甲基苯丙胺2盎司(约4 8克),后曹萍萍向黄玉龙支付毒资人民币5000元,黄玉龙将上述毒资交给黄埔。 2.2014年11月,杨清泉安排黄玉龙跟周耀锁联系贩卖毒品,后黄玉龙在周耀锁的余绍下在南京市中央门附近向曹萍萍贩卖甲基苯丙胺4盎司(约96克),后曹萍萍向黄玉龙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0元,黄玉龙将上述毒资交给黄埔。 3.2014年11月,杨清泉安排黄玉龙跟周耀锁联系贩卖毒品,后黄玉龙在周耀锁的介绍下在南京市第一医院门口向曹萍萍贩卖甲基苯丙胺2盎司(约48克)。 4.2014年11月中旬,杨清泉在南京市玄武区墨香山庄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向张建忠贩卖甲基苯丙胺5盎司(约120克)。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周耀锁在南京市秦淮区通济产业园南区金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4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发尚在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98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旁查获手枪1支。经鉴定:该手枪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6 4式7.62MM手枪弹。 一审法院判决王发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清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满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锦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骆成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左自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杨玉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周耀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杨清泉、左自塘、王满祥、罗锦铭、骆成易、周耀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清泉、左自塘、王满祥、罗锦铭、骆成易、周耀锁、黄埔、李召、黄玉龙、杨玉贵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但认定王发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当,应予纠正,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