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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发布]邱伟勇、刘燕贩卖、运输毒品,朱家荣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1-16 16:57: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邱伟勇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邱伟勇联系被告人朱家荣欲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朱家荣转账人民币5万元作为部分毒资,后刘燕将毒资取出后交给邱伟勇。25日13时许,刘燕购买二只黑色双肩包后将邱伟勇藏于其住处的甲基苯丙胺重新藏匿于新包内,并放置在荣威牌轿车内。当日19时许,邱伟勇驾驶该轿车,刘燕、翁少卿和郑立辉另驾驶马自达牌轿车从福建龙岩出发前来江苏南京。 2014年12月26日7时许,邱伟勇等人到达南京市玄武区盛和家园小区。邱伟勇携带一只装有约7千克甲基苯丙胺的黑色双肩包到该小区交给朱家荣,朱家荣当场支付毒资现金人民币11.7万元,又将3张银行卡和密码给邱伟勇,让邱伟勇自行取款。之后,邱伟勇离开小区,并将现金毒资和银行卡交给刘燕保管,让刘燕取款,后邱伟勇携带另一只黑色双肩包下车单独离开。刘燕持银行卡取款时因密码错误而未能取款。14时许,朱家荣在南京市玄武区盛和家园小区5幢2单元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单元1505室朱家荣办公室内查获一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双肩包,内有白色晶体6袋,共计净重6992.48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依次为63.7%、66.1%、74.6%、55.8%、50.8%、63.3%。同日14时许,被告人邱伟勇、刘燕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清沐酒店房间内被抓获,当场查获朱家荣支付给邱伟勇的现金毒资人民币11.7万元及银行卡等款物。 一审法院判决邱伟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家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伟勇、刘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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