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发布]镇江润州区检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虚假诉讼案获改判
2018-02-12 17:12: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8月,由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张某某等人申请的朱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监督案,经润州区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2017年12月27日,该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涉案金额达150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成为润州区检察院历年来办理的金额最大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2014年1月6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润州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支付房款人民币200万元及违约金,并提交一份协议,用以证明其将建筑面积5888.8㎡的办公楼以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且朱某已预付房款1156万元。据此,润州区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法院调解书,朱某应于2014年1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100万元,剩余房款200万元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付清。

  2015年12月,张某某等10人以该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向润州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润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朱某支付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1156万元款项并没有实际发生,双方只是利用200万元左右的资金,通过第三人账户相互多次来回走账,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且涉案房屋权利在买卖前已受限制,该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润州区检察院向润州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其后,润州区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17年8月,润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之间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而是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通过虚假交易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最终判决撤销(2014)润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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