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曹传彬贩卖、运输毒品罪,陈蕾、薛峰、巴星、庞军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3-12 16:53:00  来源:

  2017年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曹传彬贩卖、运输毒品,陈蕾、薛峰、巴星、庞军贩卖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曹传彬、陈蕾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至2014年11月14日间,曹传彬通过电话联系,乘李全驾驶的粤RKG986的比亚迪小轿车,先后4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28043.79克从广州运至常州,贩卖给陈蕾、薛峰。陈蕾将从曹传彬处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996.14克用于贩卖,其中巴星帮助陈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0克,庞军帮助陈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9.36克。薛峰将从曹传彬等人处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020.07克用于贩卖 一审法院判决曹传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薛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巴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庞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曹传彬、陈蕾、薛峰、巴星、庞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曹传彬贩卖、运输毒品罪,陈蕾、薛峰、巴星、庞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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