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2018-04-26 17:1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8年4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徇私枉法案,对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其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担任扬州市公安局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0万余元。2007年至2014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并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借与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采取虚报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为个人目的,指使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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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夏新平(副厅级)立案侦查(附简历)

  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夏新平履历

  1986年9月--1993年6月 先后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副政委;

  1993年6月--1998年5月 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1998年5月--2001年6月 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1年6月--2003年11月 先后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扬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年11月--2006年7月 任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2004年10月明确副市级);

  2006年7月--2008年11月 任江苏省镇江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年11月--2012年1月 任江苏省镇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年1月--2014年6月,任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副主席、镇江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4年6月--2015年1月,任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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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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