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蒋思腾故意杀人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5-21 16:2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蒋思腾故意杀人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蒋思腾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思腾与王某寒恋爱后同居,并于2011年3月9日育有一子。后二人感情产生矛盾,王某寒在2016年春节后提出分手,蒋思腾认为系王某寒父母从中作梗,心生怨恨。2016年3月份,蒋思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王某寒打工处,持刀威胁要求王某寒继续与其共同生活。为此,王某寒曾报警。同年6月,蒋思腾持刀将王某寒胁持至陕西省西安市,王某寒父母以王父出车祸为由,要求王某寒回家。6月21日,蒋思腾将王某寒带回丰县王某寒家中,王某寒的父母将蒋思腾赶走,蒋思腾怀恨在心。22日,蒋思腾购买一把剥羊尖刀。当晚11时许,蒋思腾酒后携带剥羊尖刀来到王某寒家附近。次日凌晨 1 时许,蒋思腾沿王某寒家东北角一电线杆爬上王某寒家东屋平房顶,持剥羊尖刀连续捅刺在房顶睡觉的王某寒的父亲王某旭 (本案被害人,殁年46 岁)头颈部、胸部等处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蒋思腾持刀继续寻找王某寒及其母亲,并将王某寒家柴油桶提至王某寒及其母亲居住的房门口,准备点燃烧死王某寒及其母亲,后因故放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旭符合被他人用单刃尖刀刺破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左侧肺脏及全身多处致大失血死亡。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诉人蒋思腾逃跑途中在丰县王沟镇刘元集村西农田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判决蒋思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思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蒋思腾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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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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