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杨井楼故意杀人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5-21 16:27: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8年3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井楼故意杀人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杨井楼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 年7月7日18时许,上诉人杨井楼在邳州市岔河镇马季村自家门前,因李某某放羊碰坏了其家花盆及前隙而辱骂李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74岁)、宋某某(本案被害人,女,殁年69岁)夫妇,继而相互厮打。打斗中,李某某用胳膊揽住杨井楼颈部,杨井楼用手掰扯李某某右手时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 李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 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8月11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井楼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99元。杨井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对李某某夫妇产生报复之念。

  2016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杨井楼从岔河街回村途中,遇到了前往岔河街修三轮车的李某某、宋某某夫妇,遂返回家中携带一根钢质甩棍,驾驶三轮车追赶二人。追至邳州市岔河镇马季村西马店北的南北水泥路时,上诉人杨井楼与李某某夫妇发生吵打。打斗中,杨井楼先持钢质甩棍猛击李某某头部数下,后持单刃尖刀对宋某某上身连刺数刀,李某某见状逃跑,杨井楼追赶并持尖刀猛刺李某某肋部等部位数刀,李某某反抗中夺下尖刀将杨井楼扎伤。过路群众发现后报警, 并将杨井楼及李某某、宋某某夫妇送往医院抢救。李某某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井楼被送至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日被监视居住。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切右胸部致胸腹腔内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宋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切双侧胸部致胸腹腔内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杨井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井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杨井楼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其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杨井楼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杨井楼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并将李某某打致轻伤,在经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后,不但未能反思自身行为,反而蓄意报复,持刀连续杀害两人,被害人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上诉人杨井楼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鉴于本案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杨井楼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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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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