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刘培云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6-08 12:03: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8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培云受贿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培云利用担任中共睢宁县庆安镇党委书记、睢宁县教育局局长、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睢宁中学)校长、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刘培云利用担任中共睢宁县庆安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房超投资建设加油站的审批、土地征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前,刘培云在其家中收受房超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二、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培云利用担任睢宁县教育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睢宁县沙集中学副校长伏志文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在睢宁县教育局办公室收受伏志文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三、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培云利用担任睢宁中学校长、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该校北校区和附属学校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支付过程中,为徐州实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海(又名张大海)提供帮助,并收受其先后九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6万元。

  四、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培云利用担任睢宁中学校长、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睢宁县庆安镇文化站副站长张永推销多媒体教学设备、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在睢宁中学办公室收受张永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五、2013年3、4月,被告人刘培云利用担任睢宁中学校长、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徐州江河物业公司总经理刘庆江承揽睢宁中学“春晖堂”装修等工程提供帮助,在睢宁中学办公室收受刘庆江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培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培云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不具有自首、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悔罪表现。判决刘培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培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培云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更多案件信息请查看:江苏检察网案件发布http://www.jsjc.gov.cn/fabuting/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