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李为国贪污、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6-08 12:0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8年4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为国贪污、受贿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0年,被告人李为国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以下简称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青山泉镇人民政府制定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暂行意见》,要求下辖各单位做好“协税”、“护税”工作,保障税收稳定增长。当年,京沪高铁部分工程经过该镇,李为国代表镇政府协调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京沪客专项目部负责人高国胜向青山泉镇缴纳税款。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 该公司向青山泉镇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李为国以返还该公司税收款为名,多次安排青山泉镇财政所长王辉、张振山从镇财政账户支取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二、 受贿事实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长、徐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职务调整、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企业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兴洲、董建华、金连春等九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折合194.8万余元。

  (一)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镇白集社区年终考评、土地复垦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2年,李为国收该社区原党支部书记王兴洲给予的现金等,共计折合82万元。

  (二)2007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长、徐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徐州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青山泉镇蔬菜村小产权房、协调青山泉镇清华园小区土地出让金缓交等事项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李为国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董建华给予的现金47.5万余元。

  (三)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徐州市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在工业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补助、厂区道路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李为国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金连春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29万元。

  (四)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青山泉镇个体户孟现友在青山泉镇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李为国收受孟现友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五)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青山泉镇个体户李振付在青山泉镇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李为国收受李振付给予的现金共计6.8万元。

  (六)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徐州市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李为国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曹召奎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

  (七)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青山泉镇计生站原站长孙中国工作开展、职级提拔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李为国收受孙中国给予的金鹰购物卡共计4万元。

  (八)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青山泉镇计生站原站长杜长福工作开展、职级提拔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4、5月份至2012年中秋节,李为国收受杜长福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折合6.5万元。

  (九)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为国利用担任青山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青山泉镇计生站支部书记王峰在工作支持、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后,李为国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峰给予的购物卡、现金,折合6万元。

  另查明,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李为国赃款8万元,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为国亲属代为退赃9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为国贪污100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194.8万余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在贪污罪中系坦白;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在受贿罪中以自首论。同时结合李为国具有部分退赃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李为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本案已扣押、退缴的人民币102万元上缴国库;未退缴的人民币192.8万余元继续追缴。李为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为国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更多案件信息请查看:江苏检察网案件发布http://www.jsjc.gov.cn/fabuting/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