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庚绪(正处级)受贿案一审判决
2018-11-23 10:30:00  来源:工人日报

  11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庚绪受贿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庚绪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四十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元,索贿款项予以没收。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采纳。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庚绪利用担任宿迁市农工办、沭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沭阳县梦溪植物园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沭阳县老城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他人所送财物,合计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6836元)、人民币3468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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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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