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1月23日)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23日在盐城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葛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全市检察工作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市委“两高”目标、“三市”战略和“两海两绿”发展路径,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连续第5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综合先进奖”,被省检察院书面通报表扬,有25个集体、29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其中,亭湖区检察院被最高检荣记“集体一等功”、获评“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东台市检察院、盐都区检察院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2名干警获评“中国好人”。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坚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专项斗争打出声威、取得成效、赢得民心。

  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明确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提前介入、捕诉衔接、请示汇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推进会,研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一体化、专业化办案,市县两级检察院筛选62名业务骨干,组建12个扫黑除恶专业办案组,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协作配合,从严从快办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犯罪案件,依法批捕158人,起诉272人,铲除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20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突出打击重点。重拳出击贷恶合流、赌恶合流、毒恶合流犯罪,加大对省市督办的35起黑恶案件跟踪督导力度,逐一过堂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推动。基层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黑恶案件,依法对省公检法联合挂牌督办的徐某某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在市扫黑办牵头指导下,会同公安、法院统一执法尺度,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追捕10人、追诉5人。在办理董某某等14人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依法增加罪名并追诉2名犯罪嫌疑人。

  加强分析研判。结合办案,深挖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源,建立发现、甄别、移送、监督一体化“打伞”机制,对审查发现的保护伞线索,及时移送监察委调查,坚决落实“破网打伞”要求。认真分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及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3份,为党委政府开展深入治理做好参谋。针对黑恶势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研,市领导批示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与营商环境。

  二、聚焦三大攻坚战,全力服务盐城高质量发展

  主动融入盐城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制定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十五条措施和服务保障“两海两绿”实施意见,突出重点、积极作为。

  助力防控经济领域风险。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提起公诉641人。认真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加强非公企业平等保护,在办理金某合同诈骗案中,及时查封涉案财物,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3人,亭湖区检察院通过复核关键证据,依法提起公诉的蔡某某销售假冒“施耐德”商品案,入选“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组建金融案件专业化办案组,提起公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19人,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非法发行虚拟货币7亿余元的时某某等8人依法批准逮捕。

  立足办案服务脱贫攻坚。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依法支持起诉318件,帮助农民工讨薪343.1万元。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26件,向271名特困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83.1万元,市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通过司法救助精准扶贫的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射阳县检察院依法批捕贪污、侵占惠农资金98.4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加强扶贫济困,两级检察院派驻下访干部14人,帮扶贫困村44个,慰问困难群众40余次、2000余户。市检察院下访干部杨洪雨带动省级经济薄弱村精准脱贫,获评“盐城市时代先锋”“江苏最美基层共产党员”,当选“中国好人”。

  构筑生态保护检察屏障。按照市委政法委部署,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实施意见》,设立环保联络室,健全两法衔接、联动办案等机制,依法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1人,起诉196人,市县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辉丰公司系列重大污染环境案,引导侦查取证,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14人。依托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办理诉前程序案件489件,推动相关行政单位履职整改285件,提起公益诉讼13件。市委出台文件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审议该项工作,对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结合办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滨海县检察院对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胡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射阳县检察院办理的耦耕堂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督促履职案,助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获评“江苏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推动该县入选“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

  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促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突出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盐城建设,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3026人,起诉7214人。增强政治敏锐性,依法批捕邪教组织犯罪13人,起诉25人,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大丰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等8人勾结境内外网站、恶意炒作诽谤党政机关的“网络水军”案提起公诉。加大严重暴力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批捕231人,起诉368人,对重特大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柳某某入室抢劫案提起公诉。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依法批捕521人,起诉779人,依法对叶某某等29人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提起公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民生民利。加大危害民生民利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批捕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8人,起诉73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东台市检察院办理的毛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亭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金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件。关注“舌尖上的安全”,在全省率先开展校园周边“小饭桌”和网络餐饮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发出检察建议209份,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对外卖商户进行整改。响水县检察院创新“4+”民生检察模式,做细护民举措,凸显检察温度,获评“省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并被最高检转发推广。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30件,成功化解中央、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13起,实现赴省进京涉检非访“零登记”。坚持宽严相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347人,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98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依法批捕105人,起诉184人。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29人次,对罪行轻微、偶犯初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捕、慎诉、少监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市县联动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等法治教育活动70余场次,受众5万余人,促进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建湖县检察院1名干警获评全国第三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先进个人。

  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执法司法公平公正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深入推进类案监督,加大跟踪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立案28人,监督撤案97人,纠正漏捕41人,纠正漏诉59人。阜宁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依法追捕3人,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展不捕案件专项监督,与侦查机关会签《不批准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办法》,盐都区检察院关于存疑不捕案件的研判报告,推动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构建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格局,严格执行诉判不一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提起刑事抗诉20件。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8人次,对9起刑事抗诉案件发表意见。

  依法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0件,再审审结19件,改变率100%;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2件,已裁定进入再审50件;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94件。开展虚假诉讼监督,重点打击劳动争议、工程建设、民间借贷等领域民事虚假诉讼,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00件,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移送犯罪线索20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人。滨海县检察院查办虚假诉讼工作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大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常某某等15人虚假诉讼案得到改判,帮助地方政府挽回损失72万元。

  依法开展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书面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人。加强社区矫正检察,依法监督收监执行36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249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开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检察活动,办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控告、申诉103件,督促及时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502.5万元。针对刑事执行活动不规范情形发出检察建议62份,促进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3份,监督执行到位4047.8万元。大中地区检察院推行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督促80名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241万元。

  五、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激发检察发展活力

  围绕检察改革重点项目攻坚克难,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检察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检察改革稳步见效。认真落实“捕诉一体”和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完成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组建职务犯罪检察办案组,建立健全与监察委办案衔接机制,对监察委移送案件,依法决定逮捕15人、起诉24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有效形成反腐合力。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对36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33件。按照监管场所“巡回检察”试点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市检察院顺利完成市看守所和盐城监狱首轮巡回检察。

  智慧检务初显成效。按照省检察院网信建设规划,积极开展检察信息化建设,先后建成苏检掌上通、案管大数据、检务保障等平台。推进检察业务和网信技术深度融合,案管机器人等多个智能办案辅助系统上线运行,检察官绩效考核软件投入使用,实现人员分类考核管理。扎实开展“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争创工作,开发区检察院作为全国7家基层检察院之一,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展。

  阳光检务透明高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全年办理代表委员议案提案3件,召开新闻发布会19次,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开展视察评议、庭审观摩等活动126次,充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案件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各类案件信息11039条、法律文书4486份,建立检律微信群,接待律师阅卷1697次,有力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通过检察机关集群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信息1.2万余条,3家基层检察院制作的新媒体作品,在全国检察机关新媒体创意大赛中获奖。

  六、注重打造过硬队伍,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多措并举提升干警专业素能,努力让基层更加坚实、发展更加均衡、队伍更有活力。

  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举办全市检察干警春训班,开展“入党初衷大家谈”活动,多篇论文在全省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讨中获奖。认真落实市委“以思想大解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大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高度重视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推进问题逐项整改。

  围绕主业提素能。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人才建设的办法,丰富“课题制”“小课堂”活动形式,9个课题、案例获最高检、省检察院立项和选编。举办“晒业绩、比素能”擂台赛,提升培训练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省检察机关业务技能竞赛中,我市代表队获得2个团体奖,5名选手获评“标兵”“能手”,1名干警在全国检察机关警务技能比赛中获单项第一。注重文化育检,举办全市检察机关首届体育运动会,开展“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暨首届最美检察干警颁奖活动”,树典型、扬正气,有效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从严治检强作风。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赴盐城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全市纪律作风建设大会精神,制定《“三十个一律不准”规定》,开展纪律作风自查自纠、自省自警专项整治活动,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加强政治巡察,完善市检察院《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对6个基层检察院巡察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回头看”,联合县区巡察办对基层检察院开展新一轮巡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常态化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对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内部审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年开展谈心谈话400余人次,诫勉、提醒谈话18人次,确保用纪律规矩管作风、管队伍。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市、县两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服务大局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仍需提高,检察贡献度有待提升;在业务建设上,检察环节的司法供给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办案质量、监督效果仍有待提高;在创新发展上,检察特色品牌需要进一步培塑,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在队伍建设上,业务素能与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还有差距,领军型人才和专业化办案团队较少,人才梯队尚未形成。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加以解决。

  2019年全市检察工作主要任务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及上级院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立足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四精准四提升”工程,以改革创新、智慧检务“双轮”驱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努力为盐城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精准服务高质量,提升检察工作贡献度。深入贯彻省、市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服务保障“两海两绿”实施意见。聚焦开放沿海,主动服务盐城港一港四区、临海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依法审慎行使权力,助推沿海开放高地打造。聚焦接轨上海,加强与沪苏产业园区的沟通联络,与上海驻丰农场检察院开展结对共建,建立“北上海”检察服务联盟,助推“一区三基地”建设。聚焦绿色转型,依法支持和引导传统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活动,为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提供法律服务,助推发展“含绿量”提升。聚焦绿色跨越,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协同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助推宜居宜养城市建设。

  二是精准办案赢公信,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涉黑涉恶重点行业领域,坚决打击黑恶犯罪,全力推进“破网打伞”。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依法严惩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主动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保障扶贫攻坚决战决胜。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推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完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监督体系,做精做专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权力监督和权利保护。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努力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精准改革重质效,提升检察发展内动力。积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建设,完善司法监管、责任追究、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员额检察官管理,推动入额院领导实体办案,不断提升改革系统性、集成度。积极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刑事缺席审判等制度,研究制定操作细则,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以检察办案中心升级改造为契机,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远程案件汇报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四是精准管理强素能,提升检察队伍战斗力。狠抓政治建设,自觉树立“四个意识”,筑牢“四个自信”,恪守“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地落实。狠抓班子建设,以检察领导干部为重点,召开入额院领导办案心得交流会,着力培养专业思维、专业素养。狠抓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一体化培训,分层分类建立人才库,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突出实战训练、促进成果共享。狠抓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活动,紧扣检察办案和司法作风两个重点,把全面从严治检落到实处。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各位代表,新时代确立新目标,新征程当有新作为。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认真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为盐城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欺骗、胁迫、滋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破网打伞”: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在“破网打伞”、综合治理上再深化,将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作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破网”是指破除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打伞”是指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3.特困刑事被害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特别困难,而又无法从其它途径获得救助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4.公益诉讼: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10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将提起公益诉讼确定为检察机关职权之一。具体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生的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法定诉前程序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双赢多赢共赢”:201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上指出,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自身的职能、地位和作用,清醒认识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关系,考虑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价值,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6.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司法办案过程中,对重大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规范办理的工作模式,依照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结案归档等流程开展法律监督。

  7.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或建议,包括决定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和在押期间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8.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9.“捕诉一体”: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刑事速裁程序: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门增加速裁程序内容,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均应当庭宣判。

  12.监管场所“巡回检察”:为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止,在江苏等12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成立专门巡回检察办案组,以巡回检察的模式对监狱开展法律监督。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案事例说明

  1.徐某某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侍某某先后纠集刘某某、周某等17人,以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2018年9月30日,建湖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对徐某某、侍某某等19人依法提起公诉。12月28日,建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徐某某等19人判处二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董某某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滕某某先后纠集李某某、杨某等12人,以经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暴力讨债,造成3人自杀、其中1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2018年11月15日,亭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对董某某、滕某某等 14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3.金某合同诈骗案。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金某以成立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沉香交易所等项目为由,与江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多次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该公司3000 多万元,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影响。案发后,开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查封涉案财物,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2018年11月19日,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金某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4.蔡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报告第3页第20行)。2013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的直接负责下,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伪造“Schneider”(施耐德)商标、购买假冒“Schneider”商标商品在工程中使用,合计价值98万余元。2017年12月1日,亭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蔡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0月24日亭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单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5.时某某等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时某某等人设立“亚泰坊”网络传销平台,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为名实施传销活动。该平台通过虚构华夏海外军民融合农产品保障基地、柬埔寨“西港特区”等投资项目,发行虚拟货币“亚泰坊币”,共发展会员账号40余万个,层级108层,吸纳资金7亿多元。2018年7月19日,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时某某等8人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6.通过司法救助精准扶贫: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救助支持精准扶贫相关要求,针对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因案致贫的问题,除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外,还制定长期帮扶计划,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技能、心理咨询、医疗保障、学习辅导等帮扶工作。

  7.张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2010年1月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射阳县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8.5万元改厕资金占为己有;采取虚构村集体债务支付本息以及付往来款、工程款等名义,从村集体账户非法列支89.9万元并据为己有。2018年9月10日,射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8.胡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为赚取非法利益,以欺骗手段,从连云港、大丰等地获得一万余吨废酸,通过暗道排放,造成滨海沿海工业园区中心支渠水系严重污染。2018年8月13日,滨海县检察院对胡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要求胡某某等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3112.713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9.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堂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督促履职案。射阳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合德镇耦耕堂村100余户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乱排乱放污物,导致周边环境恶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先后向县环保局、合德镇政府、县农委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题会办并提出整治方案,现已投入近300万元,新建三级沉淀池52座,清理大小河沟125条,整治受污耕地600多亩。

  10.周某某等人“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2015年6月以来,被告单位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对信息真实性不作核实的情况下,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有偿接受他人委托,通过自己或他人经营的网站为委托人发布虚假信息或删除信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数额656万余元。2018年6月28日,大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周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2018年度“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

  11.柳某某抢劫、侮辱尸体案。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柳某某携带匕首数次潜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行窃,先后杀害王某某及其子卞某某(殁年6岁)、其女卞某某(殁年2岁),劫得财物约13000元,并猥亵王某某尸体。开发区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于3月22日以涉嫌抢劫、侮辱尸体罪对柳某某依法批准逮捕,6月4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6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侮辱尸体罪对柳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12.叶某某等29人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2015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先后纠集鲁某某等27人,陆续建立“万利国际”等4个赌博网站,并在马来西亚及广西南宁等地进行后台管理,在线接受注册、充值、投注等,累计接受投注35.2亿余元,非法获利6100万余元。该案因部分参赌人员在盐城境内通过网络投注而案发。2018年9月29日亭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叶某某等29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13.毛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妻子刘某某将购进的散装药品包装成常见风湿类、咳喘类药品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销售金额403万余元,赵某某等人再销售给患者。2017年9月8日,东台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毛某某、刘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3月9日,东台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毛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季度典型案例。

  14.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某某从孙某某等人处购买死螃蟹,后雇佣他人煮熟加工成蟹黄蟹肉向外地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2017年12月29日,亭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金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2月8日,亭湖区检察院依法对金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32.5万元。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15. “4+”民生检察模式:是指响水县检察院通过全方位、精准化保护民生民利,探索实施的工作做法,即:“触角延伸+维权服务” “检察建议+公益诉讼” “一线走访+网络沟通” “释法说理+法治宣讲”,通过优化权益保障措施和检察监督手段,打造互动交流平台和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16.王某诈骗暨金某某、赖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阜宁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诈骗暨金某某、赖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发现同案犯孙某某等3人明知王某生产假盐酸羟亚胺用于骗钱,仍积极参与制造、送货交易,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逮捕,遂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经侦查机关提请,阜宁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孙某某等3人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6月26日,阜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某等3人被判处六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常某某等15人虚假诉讼案。2015年至2017年,常某某为套取政府资金垫付工人工资,多次和工人以及其他人协商虚设债务、虚增工资并重复提起诉讼,怂恿工人到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集体上访闹事。大丰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该系列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情况,遂依法进行监督,相关案件得到法院改判,为政府挽回损失72万余元。该案信息被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套取专项资金案件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