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解决刑事司法资源不足问题的改革路径
2018-01-15 15:41:00  来源:

  编者按:各国检察官目前普遍面临着案件量大、资源不足问题。欧美均在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给出了不同的解决路径,对我们有一定启示。

  一、欧洲国家的刑事处罚令制度

  随着犯罪增加,以及与正当程序理念配套的冗繁制度劳民伤财,欧洲立法者和法院已经优先关注程序经济,并引入协商和简易程序来应对案件积压。刑事处罚令制度便是典型的刑事协商程序的一种。目前,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制度,在德国更是约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均由检察官通过刑事处罚令处理。

  (一)案件范围

  主要适用于违法和轻罪案件,且大多不科处自由刑,如法国、英国、丹麦、荷兰等国规定刑事处罚令只能科处罚金、社区服务等。例外是,德国允许科处最长1年的缓期自由刑,意大利允许科处6个月的自由刑。

  (二)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为:检察官向被告发出案件处理提议,该提议将说明犯罪的性质和拟科处的刑罚。被告享有一定期限来决定是否拒绝该处罚令。如果刑事处罚令没有被拒绝,它将是终局的。如果被告表示反对,案件会依据正式的刑事程序进入审判程序或者退回检察官。

  (三)司法控制

  为避免检察官出于各种目的绕开法庭,欧洲各国设置了司法控制制度,明确法官负责刑事处罚令的签署。如果法官认为定罪量刑不妥,可以拒绝批准,并使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诉辩交易制度在欧美国家被广泛应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其95%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方式进行。

  (一)案件范围

  适用案件范围较宽,除下列三类外均可以适用: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特别轻微的案件,原因是被告方不愿意和检察官达成交易。三是特别严重的犯罪。

  (二)交易内容

  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降低指控。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二是减少指控。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三是刑罚交易。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

  (三)交易限制

  为改进诉辩交易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等弊端,目前交易限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法院否定交易。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使案件进入正常的刑事答辩程序。二是限制过度的量刑减让。美国量刑指引以及司法部的成文政策限制检察官提供过度量刑减让要约的权力,避免量刑裁量权滥用。

  三、启示和借鉴

  一是检察权在刑事犯罪中作用有待强化。欧美国家检察官在刑事犯罪中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尤其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检察官主导的刑事协商制度得到普遍采用。检察权扩张和强化成为刑事司法的潮流。这对我们更大限度探索完善刑事司法改革具有一定启示,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等方面,应当注重完善相对不起诉、量刑建议权,构建检察权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二是多层次的刑事简化程序有待完善。欧美国家对不同类型刑事犯罪建立了刑事处罚令、诉辩交易等多种类型的协商制度,构建了完备的刑事案件分流处理机制。而我国目前设置有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特别程序,以及试点中的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这一系列旨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程序设计亟待统筹搭配、综合运用,实现不同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快速处理。

  三是律师的体外监督制约功能有待发挥。欧美刑事协商制度一个重要特点是律师在其中担当重要角色,刑辩律师会帮助被告人分析判断、作出理性选择,这是协商制度的逻辑前提。美国为贫困被告指定的联邦辩护律师,所获报酬比各州同行要多,目的就是为检察官挑选更加有能力的对手,保障辩诉交易公正。这启示我们,在推进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中,应当设置必要程序引进律师参与,提供更多防火墙。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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