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实证分析
2019-02-22 11:35:00  来源:
 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实证分析

——以江苏省C市近六年案件数据为样本

黄秋雄 巢琨宇 

 

 

 本文以C市最近六年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设置典型指标的方法开展实证分析,并与同期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比较,试图以有别于传统研究公权力腐败问题的视角重新审视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现象,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公经济 职务犯罪 指标特征 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指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领域腐败问题研究也多集中于公权力和国家公职人员,然而广义的职务犯罪主体包括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按照二元论的观点,犯罪本质包含着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也包含着违反一定法定义务的内容作为真正的身份犯,与不真正的身份犯相比,职务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属于公职无关犯罪本质而只关乎犯罪的类型化。故而,不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身份实施的犯罪理应纳入职务犯罪的考察范畴。

C市作为苏南模式的典型代表,非公有制经济(简称非公经济)活跃繁荣。近年来,这一领域职务犯罪频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对此,我们以有别于传统研究公权力腐败问题的视角对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展开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预防犯罪,防控企业刑事风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裨益。

一、案件情况分析

(一)罪名

C市职务犯罪集中于四个罪名,分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过去六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上述四个罪名的刑事案件322428人,其中发生在非公经济领域内的有291413人,占比90%(见图1.1)。具体情况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4752人,职务侵占案146253人,挪用资金案9510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5人。

1.1发案情况个罪名分布情况

 

年均发案数在50件左右,其中2012年发案52件,2013年发案56件,2014年发案52件,2015年发案49件,2016年发案39件,2017年发案43件。(见图1.2

 

 

 

1.2发案数(2012-2017

 

 

(二)涉案金额

291件案件案值共计19.89亿元,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223.3万元,平均26.03万元/件;职务侵占案5.04亿元,平均39.44万元/件;挪用资金案14.66亿元,平均147.05万元/件;侵犯商业秘密案779万元,平均259.67万元/件。

(三)发案环节

我们以《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准,将企业运营划分为生产、交易、财物管理和行政管理四大环节,以此统计职务犯罪在各环节的分布情况。其中,生产环节发案83件,占总数的28%;交易环节发案133件,占总数的45%;财务管理环节发案48件,占总数的16%;行政管理环节发案31件,占总数的11%。(见图1.3

 

 

 

 

 

1.3发案环节情况(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上述四个环节发案数分别为6件、36件、1件和8件,分别占比12%70%2%16%(见图1.4),显示该罪主要发生在交易环节;职务侵占罪在四个环节发案数分别为70件、42件、24件和10件,分别占比48%29%16%7%(见图1.5),生产环节发案占一半;挪用资金罪在四个环节发案数分别为4件、55件、23件和13件,分别占4%58%24%14%(见图1.6),交易环节发案居多;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全部发生在生产环节。

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发案环节情况

 

 

1.5职务侵占罪发案环节情况

 

 

1.6挪用资金罪发案环节情况

 

 

(四)共犯情况

291件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情况的为66件,占总数的22.68%。集中于职务侵占案(40.41%)和侵犯商业秘密案(10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大多是单独作案(见图1.7)。

 

 

 

1.7共犯情况

 

 

(五)刑罚情况

判决免于刑事处罚2人,单处罚金5人,拘役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14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47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判处三年以下徒刑(轻刑)比例达69.1%,其中缓刑占70.6%,刑罚情况总体比较轻缓(见图1.8)。2016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仅大幅提高了相关犯罪的门槛,加剧了轻刑化趋势。C市非公职务犯罪轻刑比例升至77%,而且没有再出现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的比例接近一半(46.32%),即使司法解释提高了处罚标准后依然如此(46.67%),明显高于其他三类犯罪,表明存在相当比例的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情况。(见图1.9

 

 

 

 

1.8刑罚情况(总体)

 

 

1.9刑罚情况(挪用资金罪)

 

 

(六)罪犯职务

291件案件中,普通员工作案199件,占68%;中层管理人员作案74件,占25%;高级管理人员(含企业主)作案18件,占6%(见图1.11)。绝大多数案件系企业普通员工实施,中层管理人员作案明显下降,企业高管和企业主则更少。

1.10职务情况

 

 

二、案件特点与突出风险

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相比,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存在一些突出特点和法律风险。

(一)发案面广,发案环节分散

发案单位既有C市多家知名制造业龙头企业,也有数量众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案行业既有餐饮、酒店等服务型企业,也有民营银行、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企业,还涉及房地产、劳务公司等各行业,发案不像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那样相对集中于权力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领域。生产、交易、财务、管理等主要运营环节普遍存在发案风险,生产环节和交易环节发案数相对较多,但也没有特别集中。总体而言,职务犯罪已在C市非公经济领域呈现多样化态势。

(二)发案绝对数不高,但犯罪黑数大

年均发案数在50件上下,只有同期公职人员同类职务犯罪的六成,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较大犯罪黑数。发案原因方面,几乎都是因矛盾激化或损失实在难以弥补后报案或自首才导致案发。更多涉嫌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一些人一旦罪行暴露便一走了之,加上给企业造成损失不是很大,很多企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没有报案;一些案件因为证据等原因造成只有部分犯罪事实被追究;侵犯商业秘密案虽然只有3件,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却大量存在于挖对手墙角自主创业过程中,由于刑事立案证据标准高和企业自身风控管理不足,保存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初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相较原标准提高了十几倍,入罪门槛骤升,但发案数却出现小幅反弹,也说明存在大量准犯罪案件。

(三)犯罪情节严重,作案手段简单

与同期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相比,挪用资金案平均案值(147.05万元)显著高于挪用公款案(83.34万元),表明企业人员更容易实施挪用犯罪。职务侵占案的平均案值(39.44万元)虽然低于贪污案(65.45万元),但发生了四件案值超千万元、一件案值超亿元的特大案件,为同期贪污案件所未有。作案手段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在实施贪污和挪用犯罪时,操作相对复杂,时间跨度长,通常经过多番掩饰才实现对财物的控制;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呈现简单粗暴特点,职务侵占手段几乎都是直接侵吞,而且几乎不加掩饰,经常出现短时间内频繁作案的情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平均案值(26.03万元)虽然低于同期受贿案(41.1万元),但在索贿情节方面,受贿案为2.98%,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高达34.08%,表明企业人员更喜欢用直接的方式兑现职权利益。作案手段方面,公职人员受贿案件感情投资型受贿较普遍,行受贿行为多发生在节假日期间,单笔受贿金额基本都是整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则是稍有权力便要充分寻租,行受贿双方之间请托事项明确,纯粹是拿钱办事,不存在任何感情投资因素,作案次数多且作案时间没有规律,大量受贿都是直接转账,单笔受贿金额经常因为按照比例计算回扣而出现有零有整的情况,表现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关系。

(四)犯罪后果严重,损失难以弥补

过去六年,C市发生的涉企犯罪涉及40个罪名,共发案10521709人,案值29.2亿元。其中职务犯罪案件种类、发案数量和犯罪人数分别只占同期涉企案件的10%27.67%24.17%,但这四类案件案值高达19.89亿元,占全部涉企案件的68.12%(见图2.1)。特别是挪用资金案和职务侵占案案值分别为14.66亿元和5.04亿元,高居所有涉企犯罪前两位,已成为造成损失最严重的犯罪种类。

2.1职务犯罪在全部涉企犯罪中的比重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流动资金、原材料和产成品,企业损失的都是真金白银2015J区院办理的几起挪用资金案,由于财务人员短期内频繁作案,导致企业在周转经营时资金枯竭难以为继。Z区院办理的陈某某挪用资金案,犯罪人挪用房屋预售款1.1亿元用于支付股权收购款和中间人好处费,导致企业被申请破产,并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造成直接损失,而且使商业秘密扩散,导致被害单位市场份额大量丧失,间接损失难以计算。如X区院办理的邹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犯罪人窃取商业秘密后销售一台侵权产品便给被害单位造成52万元的直接损失,同时因商业秘密扩散导致被害单位市场份额大量丧失,销售出现断崖式下跌。有的员工收受贿赂金额不大,但其受贿行为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如W区院办理的邱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某钢铁集团煤管员邱某某利用验收煤炭质量之机收受某供煤企业贿赂虽然只有1.65万元,但使大量热量不达标煤炭被用于生产,待企业发现钢铁产品不合格率上升追溯源头导致案发时,已造成巨大损失。

发案后,一些人宁愿坐牢也不退赃,大多数案件赃款赃物追缴情况很不理想。职务侵占案追赃比例不足5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到20%,挪用资金案更低,均远低于同期公职人员实施的同类犯罪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被害单位也基本未获赔偿。

(五)共犯情况集中,内外勾结作案

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大都是单独作案,共同犯罪情况集中于职务侵占案(40.41%),基本都是内外勾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内部员工的加入为犯罪实施提供了便利,而且短期内难以发觉,待案发时已损失惨重。如L市院办理的叶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供应商蒋某等人在供应原料铜杆过程中,买通某电缆集团员工叶某(调度)、黄某某(采购员)、杜某某(物流工)和王某某(司磅员)等全部收货检验环节人员,虚增铜杆过磅重量,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作案数十次,侵占该电缆公司货款600余万元后私分。3件侵犯商业秘密犯案也全部是内外勾结型共同犯罪案件,竞争对手或被害单位原职工离职后勾结在职员工充当内鬼窃取产品核心工艺,仿制成功后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给被害单位的客户。

(六)一般职工作案较多,职务层级抑制犯罪

近七成(68.4%)犯罪人是企业一般职工,中层管理人员犯罪情况显著减少,高管人员和企业主犯罪更少。相较之下,实施同类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职务层级集中于单位领导和中层干部,同类职务身份犯罪比例在不同所有制领域发生了非常明显的背离现象(见表2.1、图2.2、图2.3),职务层级对职务犯罪产生了比较显著的抑制作用。原因在于非公经济领域,所有者对财产高度负责,对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形成了比较有效的倒逼监督效应,同时较高职务层级者收入较高,一旦犯罪要承担更高的犯罪成本,而犯罪收益有限,实施犯罪不划算,但上述倒逼效应对一般职工而言明显减弱。

2.1两种性质职务犯罪人员担任职务情况比较(前者为非公经济领域,后者为国家公职人员)

犯罪类型

单位领导

单位中层

一般职工

受贿类犯罪

10.64%

33%

38.30%

50%

51.06%

17.30%

侵占类犯罪

2.74%

37.00%

20.55%

41%

76.71%

22.30%

挪用类犯罪

8.42%

4.50%

25.26%

22.70%

66.32%

72.80%

 

 

 

 

 

2.2 受贿类犯罪人担任职务情况比较

 

 

2.3 侵占类犯罪人担任职务情况

 

 

三、犯罪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

1.腐败的固有属性

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样,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同样是腐败行为。在所有案件中,既有千万元、亿元级别的大案,更有数量众多的小案,最小的一起案值仅6400元,甚至还有单位后勤人员向菜贩索要好处费导致案发的情况。而更频繁的作案次数、更直接的作案手段则表明,相比于公职人员,由于更贴近市场,权力更容易变现,受到监督制约反而更少,使得企业人员更容易实施职务犯罪。这些情况都说明,缺乏监督的权力难有净土,私权领域同样存在腐败现象。

2.内控机制欠缺,规范化水平低

虽有不少企业获得了ISO国际标准化认证,然而有效的内控机制远未建立,C市非公经济规范化运行仍然处于低水平。在一些挪用资金案件中,企业财务岗位长期存在出纳、会计一肩挑的情况,在使用资金时,由财务人员掌握各种印鉴或直接通过企业网银操作。这种缺乏基本稽核的操作方式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极易导致发生挪用、侵占犯罪。

3.价值观扭曲错位,法治观念缺失

一些企业员工价值观扭曲错位,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的准则。一些人将实现个人价值理解为纯粹的经济利益,为追求财富不择手段;一些人毫无法治观念,认为自己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拿国家的东西,所作所为与职务犯罪毫无关系;还有一些人视企业财产为人人可分一杯羹的唐僧肉,企业的便宜不占白不占,案发后拒不认罪、拒不退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缺陷,在招聘、培训和使用员工,特别是技术岗位员工时,往往只看重工作技能而忽视职业操守,给企业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道德风险。

(二)外部原因

1.打击力度不足,办案能力欠缺

公检法机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和平等保护的理念尚未完全确立,对非公经济领域腐败危害性认识不足。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无论是经侦部门还是基层派出所大多数情况下在被害单位报案后就案办案,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一些干警办案能力尚存在欠缺,直接以口供认定侵占、挪用资金数额,导致证据质量不高;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时,大量采取降格处理的办法,这样虽然能够使案件顺利起诉、判决,但也放纵了犯罪。

2.犯罪成本过低,企业追究意愿不高

目前,犯罪成本过低已成为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轻刑化情况突出,在百万、千万级犯罪频现,甚至出现案值过亿的情况下,缓刑总体适用率高达52.9%,而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无疑将加剧轻刑化趋势。追赃情况不理想,在量刑方面也没有相应体现,出现了一些不退钞票也没有多吃官司的现象,使得法律威慑力大打折扣;一些企业受家丑不可外扬一代官司三代仇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发生职务犯罪后不愿声张,对司法机关办案反映冷淡,怠于行使被害人权利。上述种种,难免会滋生贪企业的钱无所谓的社会心理,诱使更多人仿效。

四、惩治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实践建议

(一)提升办案质效,体现法律震慑

一是要提升专业素能。检察干警不应满足于简单的就案办案,还要善于总结涉企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施精准打击。可以结合当下正在进行的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二是要强化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驻所(队)检察官制度等侦查监督机制功效,通过及时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提高侦办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类涉企刑事案件的质量三是要重视量刑问题。面对轻刑化趋势,一方面要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力度,并在量刑建议上予以体现,另一方面应广泛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职业禁止规定,充分发挥非刑罚措施对职务犯罪的惩防作用。

(二)共建防控机制,形成防控合力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提供精准预防。检察机关可以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大数据分析功能,开展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类涉企犯罪情况的动态掌控和精准分析,增强防范相关犯罪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二是主动服务企业,共建防控机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排查管理漏洞,提示经营风险。办案人员应加强与企业人员沟通,既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又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提高防范刑事风险的能力三是扩大法治宣传,增强普法实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全面开展以案释法以法律进企业为载体,以在办案件为实例,在企业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流动法庭等活动,生动直观展现犯罪危害,通过有效普法解惑答疑,增强企业员工的法治意识,构建预防犯罪的思想基础。

(三)吸收有益经验,构建员工背信机制

据了解,一些日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制定了相关员工背信行为条款并获得了良好效果。借鉴这一做法,可以探索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背信行为约束条款,约定劳动者实施背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由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一做法的优势在于:一是投入成本低,与增加人防技防投入相比,成本几乎为零二是预期明确,明确的违约金数额可以标明清晰的犯罪成本,遏制潜在犯罪冲动。三是纠纷解决机制灵活,维权成本低。如当发生背信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在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直接援引,并可以该条款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人(犯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避免涉案财物灭失或犯罪人拒不退赃时无法强制执行的局面四是适用门槛低,背信行为无需达到犯罪程度,可有效应对相关犯罪门槛提高后,难以通过刑事手段追回损失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实施这类条款的可行性进行研讨,制定格式条款提供给企业自愿选择试用,并根据试用效果决定是否推广。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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