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员额、助理搭配那些事
2019-03-20 10:30:00  来源:
 “1+1等于几?,小朋友都能干脆利落地回答:等于2

 

在数学领域内,的确再正确不过了。但若置于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亦或是在不同的场合下,结果又充满变数——既可能>2,也可能<2。经济学上的叠加效应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寓言即是如此。

 

说到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搭配,也同样面临着“1+1等于几的疑问。

 

 

 

员额助理搭配的形态

 

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是目前两种最基本、最主要的办案组织形式,两种办案组织都可以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即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目前,基层院基本实现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相互搭配的办案模式。概括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

 

1.“相对独立

 

案件分配后,员额将部分案件交给助理去办,虽然从形式上看,案件分在员额名下,但助理才是真正的案件承办人,全程参与案件审查和出庭公诉的全部环节,属于深度参与式办案。在某种意义上,员额只是挂名的承办人,除了定罪等重大问题需要关注外,一般不过多干预办案细节。员额办好自己名下且需要自己亲自办理的案件即可。这种模式适用于助理业务能力强,在员额制改革前本就有过独立办案经历,仅因客观原因而暂时未能入额的情况。

 

2.“以老带新

 

这种模式下,助理相当于没有办案经验的学徒,需要资历较深的员额充当师傅来带一带、教一教,其实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传帮带模式。这种模式对员额的业务能力、责任心要求较高,员额肩负着将零基础的助理培养成未来员额检察官的重任,若是能力一般或者是责任心不强,难免会误人子弟。在搭配初期,员额要手把手教助理如何阅卷、如何讯问等。待助理具有一定经验后,员额可以试着由简单到复杂、由容易到疑难的顺序将部分案件交给助理去办理。在助理办案过程中,员额会全程指导,处处把关,提醒各种注意事项,解答遇到的各种问题,全力帮助助理稳步成长,少走弯路。

 

3.“主次配合式。

 

这种模式是最接近员额制改革制度下员额、助理的角色定位的。员额是案件的主办人,助理是员额的助手。员额主导办案的整体节奏和进程,给助理分配任务,助理则在员额的指挥安排下,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一般情况下,员额和助理按照职权清单相互分工配合。除必须亲历亲为的事项外,具体事务由助理承办,员额只负责审批、把关和司法责任的承担。这种模式下,员额事务少,责任大,助理事务多,但责任小。他们各自根据角色要求,完成不同的工作。

 

以上三种搭配模式是较为合理化的形态,但在现实运行中,却出现了一些异化形态:

 

1.员额大包大揽,助理变成书记员

 

员额负责实质性审查工作,包括阅卷、提审、撰写文书、定罪量刑、出庭公诉等,而助理则相当于一个书记员,仅需做一些文书开具、送达告知、系统填录的边缘性、程序性事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要求和能力不对等。员额要求较高,而助理能力较弱,为了确保效率和质量,员额不敢放手给助理做,只能自己"一手包办"

 

二是认识存在偏差,助理有敷衍心态。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显然,案子在谁名下,谁当然就要对案件质量负责。有些助理因为案子不是自己的,不免存在敷衍心理,考虑问题也并不深入,不会像对待自己的案子那样上心。久而久之,员额就不得不能自己做的尽量自己做。

 

三是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只能独自承办。一则,审查与侦查之最大不同,在于侦查可以集团作战,而审查往往可以单打独斗。二则,员额和助理办理同一个案件,不管采取那种模式,肯定存在重复劳动的情况(如阅卷)。三则,对于疑难复杂或者卷宗多的大体量(工作量大、难度大)案件中,往往一个人比两个人的承办效率更高。这些都导致员额宁愿自己从头至尾单干,而且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2.员额甩手掌柜,助理成为打工仔

 

员额将案件完全交给助理承办,只要保证案件质量不出问题,其他均由助理搞定,自己乐得清闲。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刚好相反。这种情况下,员额倒是真正做到指挥者、审批者、决定者合一了,而助理却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案件承办人。这种模式下,我们常看到员额到点打卡下班,而助理却要忙着加班加点。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员额责任心不强,没有把案件当成自己的案件在办,对案件质量没有更高的要求,只求判有罪即可;

 

另一方面,员额处事态度有缺陷,下意识将自己当成老板,喜欢对助理发号施令,将助理当成自己的打工仔拼命使唤。员额倒是清闲了,但助理却在繁重的工作量下苦不堪言。

 

 

 

 

员额助理关系异化原因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对员额和助理的职权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省、市及基层检察院又进一步细化,对二者的职责清单予以列明。

 

 

 

按说,经过层层设计,员额和助理只需各司其职,按部就班就是了,为何会出现上述异化现象呢?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人的因素

 

也就是人际交往的因素。人际关系本就是极为微妙复杂的事情,稍不留神就会产生芥蒂、隔阂。员额和助理相处也不例外。抛开业务能力高低不说,单就是人本身的做事风格、性格、品位等,如果不在一个频道上,在相处时难免缺少共同语言,沟通起来也会很累。加之同事这种特殊的关系,哪些话该说那些话不该说,要特别注意拿捏好分寸,否则,说重了关系闹僵,说轻了又没效果,所以如果员额和助理本身相处不好,那协作效率就会打折扣。

 

2.案件因素

 

前面也说过,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办案组织是不一样的。有的案件则可以相互协作,而有的案件则就适合一个人单独承办,人多了反而不利。在员额制改革前,同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往往需要多人配合,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却往往只有一个人承办。改革后,虽然办案模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否一定要变独办为协办,还要看实际情况。

 

3.制度因素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司法责任的主体是各类检察人员,无论是员额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助理都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有人认为,检察官助理须对辅助办案的行为负责,当案件出现问题时,首先应当追究检察官的司法责任,然后再根据问题倒查,追究检察官助理的责任。然而,现实却是检察官助理虽然也参与办案活动,但因为是在员额指导下办案,仅具有具体事务的承办权而缺少独立的审核权、决定权,所以很难有承担司法责任的可能性。道理很浅显,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助理根本就缺少任何事项的决定权,又如何要求他们来担责呢?所以,要求助理承担司法责任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当助理工作积极性不高时,员额也无可奈何的原因所在,除了把所有案件都自己扛,又能如何?

 

 

 

 

员额助理应该如何搭配

 

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提高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具体体现和必由之路。可以说,检察官员额制效果好坏关乎到此次司法改革的成效。针对目前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解决。

 

 

 

1.建立动静结合搭配模式。一些地区规定,办案组织中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相对固定配合,也可以临时组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助理与员额的比例各地情况会有所不同,人员充足的地方可能达到1:1,人员少的可能是1n。影响到二者搭配模式上,有的地方可能是员额助理固定搭配即一个助理只跟一个员额,有的地方可能是动态搭配即一个助理同时跟着两个甚至更多员额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员额助理相互调整。综合助理自身发展和办案效率、效果等多方面考虑,采取固定搭配模式是有弊端的,不利于员额助理择优配置。而动态搭配后,助理、员额只在一定期限内合作,随着搭配对象的轮转,让每个员额和助理都有机会充分了解、熟悉,从而找到相互合适的那一款。当然,究竟采取何种搭配模式,还要根据自身实践量身定做,没有一成不变的定例。

 

2.建立员额助理相互评价机制。员额与助理是同事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更没有人身依附性,二者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在案件中的角色和分工不同。员额能力如何,是否尽职尽责,助理态度如何,是否积极主动,等等,对方都有发言权。通过相互评价,发现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而倒逼构建良好的配置关系。通过动态轮换之后,对于口碑较差、反响不好的员额和助理,可以考虑更换岗位或者勒令退出。

 

3.找好助理担责切口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可以考虑适当将部分事项的建议权、决定权分配给助理,由助理自己做出决定或者由助理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员额审批。这样,由员额全部负责制变为员额助理共同负责制,真正将助理纳入司法责任的治下。当然,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周全论证的课题,如何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创造力的员额助理搭配格局,需要全体检察人通过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贡献集体智慧。


 

结语

 

 

 

员额制时代,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和办案模式均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团队。无论是员额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助理,均是检察机关办案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理顺员额和助理之间的关系是确保团队增强工作效能,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素,也只有如此,也才能实现1+1>2的叠加效应,并最终实现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的根本初衷和预期。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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