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教授纵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与未检工作
2017-11-23 10:05:00  来源:

编者按:在本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北京市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工作。近期该院邀请60多名专家教授就“民事权益司法保护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研讨,提出了诸多加强未检工作的建议。现摘要编发,仅供参考

 

 一、发达国家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之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上百年的历程,我国起步晚,法律制度不健全。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张鸿巍教授认为,可适当参酌欧美未成年人检察特别是儿童虐待检察的有益经验。近年来,美国检察机关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之余,亦相继开展了对未成年人被虐待、遗弃、照管不良案件的处理工作。他主张,作为司法机关,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亦肩负着对儿童虐待、性侵、照管不良等被害案件予以及时和有效的司法干预之职责。俞亮副教授以法国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制度为视角,认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坚持司法管辖原则,即最终的决定者应该是司法机关,保护的主体也应该是司法机关。法国的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权限,介入未成年人案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国家检察官学院王韵洁副教授认为,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其立法上对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活动包括未成年人民事活动有充分规定。

 

二、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刑民一体有利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

北京市未检部门从成立伊始,即统一机构名称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而不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并在司法改革中正式定名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讨。夏吟兰教授从比较法中子女本位的角度出发,以国际人权公约、各国法律规定为据,认为对于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或者侵害子女权益的,要适时进行干预。这些均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和性质存在很大不同。国家检察官学院王韵洁副教授亦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权、收养关系在内的家事关系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长期被淹没在纷繁复杂的普通的民事纠纷当中,未来应将这种事关家庭利益的、事关公序良俗的家事纠纷从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林艳琴教授认为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司法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民事司法目的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保护可以延伸到社会工作中去,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姚建龙教授认为,未成年人民行检察与普通的民行检察是有巨大的差别的,从理论基础到工作思路是完全不同的,应把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划归未检。张鸿巍教授发言认为,当下,未成年人检察主要还是“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检察,对未成年被害人检察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检案件范围的适当扩充及延展或势在必行。

 

三、开展涉未民事检察工作的原则和路径

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在法律制度、诉讼程序乃至基本原则等方面均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如何立足本职,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做好涉未民事检察工作,是未检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夏吟兰教授认为,检察机关以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首先要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否具有必要性;其次,要充分尊重儿童的自主权,给儿童表达意见的途径,听取子女的意见;最后,要以平等非歧视的态度,对一切需要公权力介入予以保护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措施。林艳琴教授认为,未检部门介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首先应确立三个原则,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利益共同保护原则和亲属保护与国家保护并重原则。从国外立法例、我国的实践和法律依据来看,在保障未成年人诉权的行使、确立国家法定代理人制度、设立监护监督机关、明确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保护范围等方面,检察机关都是可以探索和能够做到的。张鸿巍教授认为,从家事法视角审视未成年人保护,未检部门或可通过督促起诉、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等形式具体行使检察权,进而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国家亲权”法则及“家庭和睦”原则三者之间进行博弈与调和,最终具体而现实地实现案件的相对均衡与公正处理。王韵洁副教授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起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案例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应从更高层次的立法考量中,寻求在家事诉讼中的一席之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张雪梅主任建议,应扩大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将尚未进入办案系统的包括监护侵害在内的涉未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案事件、行政部门的依法履职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的行为都纳入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对象范围。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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