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经验做法
2018-03-27 15:19:00  来源:

  高检院曾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江苏检察机关建立不许可律师会见报上一级院批准制度、免费为律师刻录电子卷宗光盘、邀请律师参与不捕案件听证、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等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同时,高检院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在我省检察机关也不同程度存在。根据省院领导指示,研究室对省外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择要梳理,供研究参考。

  

  一、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广东省检察院在高检院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个月内应当允许律师至少会见一次。

 

  二、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新疆兵团第三师检察机关每次律师阅卷工作结束后,都会请律师填写意见表,对接待工作进行评价和反映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律师接待工作中是否存在阻碍律师行使职业权利的情况,并告知其可依法向控申等相关部门投诉。

 

  三、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北京市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要求在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只要律师提出要求,都必须听取律师意见。

 

  四、在建立律师服务信息化平台方面。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律师接待网络服务平台,开通APP移动诉讼服务平台,依托“12309”热线接受律师电话预约,形成网上接待、移动终端、电话声讯、现场办理“四位一体”诉讼服务体系。山东省开发的检察律师服务平台与山东省律师库对接,自动提取全省2万余名律师身份等注册信息,律师使用律师协会的“律师一卡通”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律师服务平台。该平台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对接,自动提取案件程序性信息,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提交预约申请,查询事项办理结果,提交接收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网上回复、自动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涉案财物信息等。上海市检察院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了覆盖全市三级院,集预约、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网上律师服务平台。

 

  五、在监督纠正阻碍律师执业行为方面。北京市检察院建立律师维权联动机制,明确涉及检察机关或者需要检察机关协助处理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由市检察院检察管理监督部统一协调处置,处理结果及时向市律协反馈。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对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违法办案或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

 

  六、在建立检律协作常态化机制方面。北京、重庆、湖北等省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或者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解决问题,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确保信息沟通和交流常态化。贵州、云南等地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开展辩论比赛,效果良好。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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