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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及借鉴
2018-01-15 15:40:00  来源:

  编者按: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对于监督检察权的运行卓有成效,对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颇有借鉴价值。

  一、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的目的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创设目的在于惩戒、处分以及淘汰不适任检察官,增强司法公信。1996年7月台湾制定检察官评鉴办法。2012年1月又制定检察官评鉴实施办法,规定检察官有滥用权力、侵害人权、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形的,得付评鉴。

  二、接受评鉴的事由

  检察官受评鉴事由有九类:一是有事实足以认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有明显重大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的。二是废弛职务、侵越权限或行为不检的。三是检察官为有损其职位尊严或职务信任的行为,未严守职务秘密。四是严重违反侦查不公开等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五是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办理,致影响当事人权益。六是严重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七是违反公职人员选举规定,未及时辞去其职务或依法退休、资遣。八是兼任民意代表、私立学校董事等四类足以影响独立行使职权的职务或业务。九是任职期间参加政党、政治团体及其活动,任职前已参加政党、政治团体未退出。

  三、启动主体

  主要有四类:一是受评鉴检察官所属机关检察官3人以上。二是受评鉴检察官所属检察机关、上级机关。三是受评鉴检察官所属检察机关对应设置的法院。四是民间团体,包括三类:1.地方律师公会。2.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3.财团法人或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四、评鉴流程与结果

  1.审查。评鉴委员会将相关的请求或申请评鉴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有无不需要评鉴事由。

  2.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嘱托调查,嘱托受评鉴人的上级机关、服务机关或评鉴事实发生机关于指定期限内完成调查;请求提供卷宗或说明;实地调查;通知列席陈述等。

  3.评鉴结果。(1)不付评鉴。受评鉴检察官无符合评鉴的事由,包括申请主体不适格,超过申请时效,已为职务法庭判决、监察院弹劾、或经法官评鉴委员会决议的事件等。(2)评鉴请求不成立。所请求的某一或某几个检察官评鉴的事由不成立的,可作出不成立决议。(3)评鉴请求成立。如认为检察官符合评鉴事由,应当作出成立决议,同时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建议:有惩戒必要的,报由法务部移送监察院审查,并提出免职、撤职、转任、罚款或申诫的惩戒建议;无惩戒必要的,报法务部交付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五、启示与借鉴

  一是惩戒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应当坚持多元化。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具有开放性特点,表现在启动主体和评鉴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多元化。如规定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委员共11人,引进了更为多元化的外部委员8人,由审、检、辩、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共同参与。这对我们建立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在对委员会委员的选择坚持专业化的同时还应当兼顾多元化,保证评鉴惩戒机制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二是检察官惩戒制度应当坚持层次性和体系化。轻重缓急的层次性惩处流程和处理方法是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又一个鲜明特点。例如,对于受评鉴的检察官做出评鉴请求不成立的决议,可以移请职务监督人做出命令其注意、警告的处理;对于评鉴请求成立的决议也分轻重程度的做出了报由“法务部”相关部门审议或移送监察院审查。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建立惩戒机制时可以对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系统梳理,综合涉案检察官的事实、情节、结果以及态度等进行考量,建立阶梯性、层次化的综合惩戒评价体系。

  三是坚持检察权独立行使,防止惩戒的过度化。台湾在推行检察官评鉴制度时,注重避免矫枉过正,防止由于过度惩戒而挫伤承办检察官积极性、办案独立性。这同样启示我们,在建立检察官惩戒机制时,应考虑赋予受调查检察官充分的程序保障、身份保障权,避免检察官承办个案时,遭遇惩戒制度的不当滥用,损害检察官职务行使的独立性,妨害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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