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概况
2018-02-26 10:16:00  来源:

   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不简单等同于我国的检察官助理,该制度自2000年正式建立以来,在实务运作中体现出自身的特色,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创设检察事务官制度的目的

  1.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荷。台湾检察官每月平均受理案件约60到70件,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逾八个月未结的案件会受到频繁稽催,检察官平日案件负担沉重。配备检察事务官,可以缓解检察机关人员紧张状况。

  2.为检察官配备专业助手。随着新型犯罪日益增多,且不断向组织化、专业化、企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罪案调查和证据收集等检察工作也呈现出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检察事务官作为检察官的专业助手,由特定行业领域的人才担任,可以在侦查取证、事实认定等方面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检察官提供知识和技术上的辅助、支持。

  二、检察事务官的角色与功能

  1.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指挥,以司法警察官的身份,从事检察核心业务的侦查作业,包括执行搜查、扣押、勘验及拘提,询问被告人、证人或鉴定人等。检察事务官实施上述侦查作业,受检察官指挥,以自己名义独立完成。例如,检察事务官虽受检察官指挥去实施搜查,但却是以检察事务官自己的名义制作搜查笔录。

  2.检察官助理。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事务官还得协助检察官行使法定的提起公诉、协助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执行等职权。据此,几乎所有检察官的法律业务,包括勘验证据、分析卷证、开庭调查、公诉莅庭、刑罚执行、撰拟书类、法律倡导、内外勤等业务,都可以由检察事务官襄助,或委托检察事务官代为行使。检察事务官的上述职责,与司法警察官的工作内容存在着明显差异,且是以检察官的名义实施上述行为。例如,检察事务官协助检察官勘验证据、制作报告书,都是以检察官的名义作出的。

  三、检察事务官的选任条件

  检察事务官的任用来源包括:1.经考试而任用;2.警察官或法务部调查局调查人员转任;3.律师转任;4.法院或检察署书记官转任。但从实践情况来看,除第一期检察事务官由实务界的警察、调查人员、书记官及律师等人转任外,其余各期实际上均是以考试方式任用的。报考检察事务官的考生,需通过专门的考试和9个月的职前训练,取得考试及格证书,再分发至各检察署任用。

  四、检察事务官的配置及运作模式

  检察事务官的配置,不实行“个别配置”,而是“以集中运用为原则”,即根据一般事务、例行事务及专案事务的不同,在公平轮分、重点运用及专责督导下,由各地检署统一、集中调用检察事务官。在集中运用原则下,检察官并无特定对应的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也并非专属配置于某个特定检察官。这样既可以避免检察事务官被个别检察官当作“结案机器”或“结案替手”,又能形成团队战斗力。检察事务官能够独任执行情报收集、大规模强制侦查、钻研国内外法令的专业智库及行动团队。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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