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亭检民公〔2019〕3209020000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袁军、吴浩、苗德金、杨思炫、刘家岭、居连富等人在禁渔期内,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与盐城市交界处112、120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盐城市希望大道59号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15-88322086
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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