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淮安市检察机关17个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展
2017-11-27 09:3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最近,小编接到一个大任务,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工作,这可让小编犯愁了,全市的检察官们为了服务保障民生做的事可多了,通过司法办案维护生态环境,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收回村集体资金,通过打击打击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怎么才能把检察官们做的工作反映给大家呢?

小编思来想去

根据全市检察官们的推荐

汇编了以下17个典型的案例

下面就来一一说给大家听

↓↓↓

2017年度淮安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案例展(一)

淮安市检察院:

张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某印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申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合法手续而接受其委托印制某药品包装盒5万个,张某某擅自用该包装盒重新包装药品并对外销售给耿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41360元。耿某某等人又销售给某药品公司,销售金额64800元。经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该印务公司罚金0.8万元,申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8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35万元。本案涉案对象为药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用药安全。

  检察官慎之又慎,准确认定、精益求精,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准确认定多法益侵害案件提供样本,为在民生类案件如何协调保护各方利益,进行了有效探索。

淮安市检察院:

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与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清江市场的原租户缪某某因拆迁补偿费用问题未能及时搬迁,某日发现其承租的门面房被停电,内有两个冷库存有海产品,隧诉至法院要求清江市场赔偿其因停供水电造成其海鲜水产品损失人民币230余万元,法院根据缪某某提供的四张销售单,采用“就低原则”和“周边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判决清江市场赔偿缪某某损失180余万元。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全市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多次、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缪某某水产销售单系伪证,其涉嫌后补货物骗取高额赔偿,在冷库断电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应就损失扩大部分向清江市场主张赔偿。淮安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最终被改判清江市场赔偿缪某某损失人民币110余万元,为清江市场挽回了近70万元损失。

  该案影响重大,成效明显,充分体现民行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服务民生大局。

开发区检察院:

督促开发区科教产业发展办公室收回集体财产系列案件

  2017年初,开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开发区科教产业发展办公室轮窑村、周圩村、王李村大量集体资金违规外借,未能及时收回的本金及利息达4111万元,严重侵害了集体财产和集体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此,开发区检察院依职权对该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监督,一是依法向各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认真履职,主张债权,并要求涉案村委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二是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相关调查报告,引起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全区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权力行使。三是对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依法支持起诉。目前,轮窑村已实际追回欠款1397.8万元,周圩村剩余40万元利息也已还清,王李村的300万元借款已进入执行阶段。

  该案中,开发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民行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如何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和乡村财务预防两项重点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预防基层腐败、维护民生民利、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为村集体挽回了巨额损失,有力提升了检察工作影响力。

清江浦区检察院:

运用督促履行职责手段推动修复污染后受损生态环境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胡某某、胡某在生产加工燃料油过程中将8.06吨油砂混合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倾倒在某镇境内的一处小沟塘内,后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清江浦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对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后续处置跟进监督工作,该院民行科干警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污染小沟塘及其周围地块被大量建筑垃圾等覆盖,危害公共利益。该院向该区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被污染地段进行专业环境质量检测,以判断是否恢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被污染地段周围已成为天然垃圾场的现况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进一步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决定。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随即函告该镇人民政府,要求对该地块上的垃圾进行清运,并对该地块进行修整,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

  该案被江苏法制报宣传报道、淮安市电视台作专题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清江浦区检察院:

沈某某等九人非法采矿案

  2015年10月至11月间,沈某某等人在淮河航道盱眙鲍集段非法采砂共计22710吨,直接造成矿产资源损失59万余元。2017年5月25日下午,清江浦区院联合区法院在案发地盱眙县官滩镇淮河流域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采矿案。本案当庭宣判,9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5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系自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以来,清江浦区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采砂案件,九名被告人非法采砂的行为对洪泽湖及淮河流域的水体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案发地开庭审理既能起到打击、震慑的作用,又能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

清江浦区检察院:

夏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4月28日凌晨,夏某某、周某某夫妻在金湖县境内某水域实施地笼(系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时,当场被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26.8公斤。经金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人所捕渔获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1元。另查,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系该水域禁渔期。2017年8月29日,清江浦区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清江浦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悔罪情节,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这既是为了教育感化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是为了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更好地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法系统领导和湖区渔民100余人参加了公开宣告会,检察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法制网等媒体作出了报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度淮安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案例展(二)

淮阴区检察院:

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10月以来,倪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盐河小区租用民房,私自开设食品生产作坊,加工、销售鸭血制品。为保持鸭血成品鲜嫩和延长保质期,倪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安排他人将鸭血成品运到淮阴区王营镇某菜场销售,累计销售3万余斤,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7年5月,倪某某被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飞承办此案,从快、从严处理的同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专项检查,建立常态机制,以对危害食品安全“零容忍”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撰写的风险研判报告受到区委政法委和区人大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该案庭审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庭和评议,江苏电视台、江苏法制报等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彰显了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服务大局的职能。

淮阴区检察院:

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2016年1月,谢某某因与本村村民发生矛盾,为报复泄愤,用喷雾器将网购的强力除草剂对该村14户农户栽种在基本农田内的70余亩香瓜苗、麦田进行喷洒,导致已种瓜苗、麦苗枯萎、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余元。2017年9月,谢某某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涉及到农民土地及农村和谐问题,办案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谢某某的教育感化,促使其悔过,与受害村民达成和解,同时贯彻恢复司法理念,弥补了农户损失,助力农田复耕,目前受损的农田已经能够正常耕种,原本寸草不生的农田已经变成金黄色的丰收美景。

  该案经检察日报新媒体、淮海商报、淮安检察微信号等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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