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陈某某、耿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7-09-20 15:07:00  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7〕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绕城高速公路刘村收费站南边的树林里,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喜鹊2只、夜鹭1只。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共同实施非法狩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莹

  代理检察员:孟晋

  2017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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