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诉刑诉〔2017〕252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装潢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交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 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珍珠桥附近掉头行驶至健康路运河路路口附近处,被设置在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值勤民警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被告人柏某某的体内乙醇含量为9lmg/lOOml。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ml,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民警警务执法拍摄仪拍摄的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 彪
代理检察员:雷文辉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1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