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7〕4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76********,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长顺县**镇**社区**组。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与长虹路交叉口处,趁被害人韩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韩某某Iphone6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段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Iphone6S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17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0号门口附近一木凳处,趁被害人仇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仇某某挎包一个,包内有Iphone5S手机一部、Iphone5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4200元等物品。后被告人段某某将苹果Iphone5s、Iphone5两部手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363元、联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
2017年8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查获其窃得的联想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拍摄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李迪
2017年10月30日
附:
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