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
2018-01-29 14:00:00  来源: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诉刑诉〔2017〕6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大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畜牧场,窃得该畜牧场防疫办公室冰柜内圆福莱牌猪圆环病毒2型杆状病毒载体灭活疫苗3瓶。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窃疫苗价值人民币41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丽明

  代理检察员:陈宇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大丰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6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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