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曹某甲诈骗、重婚案)
2018-01-29 14:05:00  来源: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7〕47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职高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丁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听取了被害人丁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先后在东台市**镇,采取虚构身份,谎称看病需要用钱、结婚请客需要烟酒等事由,多次实施诈骗作案,共骗得丁某甲等人现金240250元、香烟、白酒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72440元。案发前,被害人自行追回部分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675元。被告人曹某甲实际骗得钱物计价值人民币3417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甲使用女友赵某甲的“从头再来”微信和被害人丁某甲互相加为好友,曹某甲虚构“肖某某”女性身份与丁某甲聊天,后曹某甲以“肖某某”及“肖某某”妹妹的身份,通过微信“从头再来”、“爱的脚步**”和“懂我再爱我”,或直接冒充“肖某某”表弟“曹某乙”身份,虚构去医院看病需要用钱等各种理由向丁某甲骗钱,直至2017年3月份,合计骗得丁某甲人民币217250元,其中骗得丁某甲现金17000元,通过微信骗得200250元。

  2.2017年2月间,被告人曹某甲虚构“曹某乙”身份,谎称借钱给姐夫等理由多次向丁某乙借钱,合计骗得丁某乙人民币23000元。

  3.2017年2月底至3月21日间,被告人曹某甲在东台市**镇**路“**批发部”,虚构“曹某乙”身份,谎称要办结婚酒席,合计骗得店主刘某某9箱梦之蓝3白酒、13箱天之蓝白酒、12箱海之蓝白酒、41条硬中华香烟、27条软中华香烟、12箱特种兵椰子汁饮料、12箱黄金钙奶、12箱中老年奶、6箱好益多饮料、6箱银鹭花生奶、2瓶红酒。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1831元。案发前,刘某某向曹某甲追回现金3000元、5箱天之蓝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被告人曹某甲实际骗得刘某某价值人民币61631元的物品。

  4.2017年3月25日至27日间,被告人曹某甲在东台市**镇**路“**批发部”,虚构“曹某乙”身份,谎称要办结婚酒席,合计骗得店主毛某某10箱海之蓝白酒、5箱天之蓝白酒、24条硬中华香烟、21条软中华香烟、4箱芦荟牛奶饮料、4箱芒果汁饮料。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5541元。案发前,毛某某自行追回10箱天之蓝白酒、4箱梦之蓝3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9600元。被告人曹某甲实际骗得毛某某价值人民币15941元的物品。

  5.2017年4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曹某甲在东台市**镇**路“**超市”,虚构“曹某乙”身份,谎称要办结婚酒席,合计骗得店主殷某某12条硬中华香烟、12条软中华香烟、1条九五至尊香烟、8箱天之蓝白酒、6箱众果果汁、45瓶君乐宝饮料。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4818元。案发前,殷某某自行追回6箱众果果汁、45瓶君乐宝饮料,合计价值人民币875元。被告人曹某甲实际骗得殷某某价值人民币23943元的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被害人毛某某、殷某某自行追回部分赃物,东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甲提供的微信转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被告人曹某甲、被害人丁某甲等人、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辩认笔录。

  二、重婚事实

  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曹某甲与吕某某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的情况下,仍在东台市**镇**大酒店东侧一出租房内,与赵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

  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重婚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莉莉

  2017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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