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3-07-17 00:00:00  来源: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如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证件知悉权

  检察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侵权控告权

  对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

  如果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12.请求抗诉权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充分提供证据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安全保障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隐私权

  询问中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其他权利

  对于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进行的人身检查。

作者:  编辑:杨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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