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教育厅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05-29 14:1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目 录

  1.与专门学校合作精准帮教 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王某帮教案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守护“网络净土”——张某某强奸案

  3.精心帮教促转变 依法监督净环境——刘某、饶某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

  4.检团携手“聚”资源 协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困境未成年人小宁救助案

  5.多措并举 推动整改教师资格管理问题——韩某猥亵儿童案

  6. 强制“教育”保护被家暴儿童——蔡某某故意伤害案

  7. 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 保障租房学生及家长的人身财产安全——督促拆除校园周边高危板房案

  8. 多次犯罪家庭无管教能力 建议依法收容教养罪错未成年人——王某盗窃案

  9. 信息共享发现侵权线索 综合施策不让监护落空——吴某甲、吴某乙遗弃、重婚案

  10.推动建立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 前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端——杨某某虐待案

  典型案例一

  与专门学校合作精准帮教 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王某帮教案

  【基本案情】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王某于初二辍学期间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2018年8月6日晚,王某在刘某的怂恿下,共同将李某骗至六合区某小区2楼平台,期间刘某使用木棍击打、王某采用踢踹等方式,迫使李某交出117元现金和金色手链1串。后李某乘二人不备逃脱,在逃离过程中摔倒致轻微伤。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并坦白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李某全部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联合多方力量,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帮教条件。2019年2月9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抢劫罪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时,对王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其系单亲家庭,行为习惯较差、家庭教育困难,初二就辍学离校,目前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检察机关对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训诫,督促王某复学。针对王某家庭和普通学校对其管教无力的情况,检察机关与南京市建宁中学取得联系,为其创造帮教条件。建宁中学系全省唯一的专门学校,实施军事化管理,除开设国家规定课程外,还针对学生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及个性特征,加强法治、纪律、道德、心理健康、劳动和职业技术等教育。检察机关联合该校共同对王某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其符合入学条件,连续解决教育部现行学籍管理规定限制留级、王某复学即面临初三中考特殊阶段、专门学校十余年未接受过涉罪青少年、王某法定代理人对专门学校心存疑虑等一系列困难,帮助王某转学至该校初二年级就学。因王某系受人怂恿实施犯罪,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帮教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二是在校矫治先行先试,与专门学校共同精准帮教。在尚未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校接受帮教矫正的先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教育矫治新模式,尝试开展检校合作,在对王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秉承教育矫治、有效转化的方针,确定在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和学校共同制定帮教计划、开展矫治工作。针对其存在的懒散、自制力差等毛病,定时至学校探访,和王某当面交流,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要求,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定期上门家访,对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并针对王某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训诫。经过一年的教育矫治,王某在学业上渐渐能跟上学校教学进度,原来的缺点得到很大程度矫正,课余还发挥其体育特长,加入校足球队,成为了阳光的“足球小子”。2019年度王某因表现优异被学校授予四星表彰。2020年5月7日,王某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立足案件实践,推动建立在校矫治帮教机制。王某案件的办理,成功地探索了罪错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工作做法,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犯罪预防职能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的有效衔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专门学校开展合作共建,共同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教育体系,参与制定法治教育规划,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门学校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根据该案办理经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建宁中学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的合作协议》,设立了合作目标,明确了合作方式,建立了完善的在校矫治帮教机制。近期,根据协议规定,南京市检察机关又成功将一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建宁中学接受教育矫治。

  【发布意义】

  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家庭和普通学校也对其管教无力,亟需专业力量开展全天候帮教矫治。2019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派员担任南京市建宁中学法治副校长为契机,加强检校共建,定期为建宁中学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家长法治课堂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并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矫治的工作新模式,实现了检察机关预防职能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的有效对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二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守护“网络净土”——张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7日,张某某(男,16岁)与王某某(女,11岁)通过主打恋爱交友的A社交软件相识。该软件自动为注册信息为“13岁,小学学生”的王某某匹配异性交友对象,双方可通过软件单独聊天。张某某在聊天中得知王某某系小学五年级在读、实际年龄11岁后,仍然多次言语诱骗王某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张某某与王某某见面,并在王某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王某某母亲发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8月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向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相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以强奸罪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发现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学校、家长对此缺乏有效控制,致使未成年人极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袭,甚至发展成线下的现实伤害,遂积极履行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职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检察关注函等多种形式,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职,及时堵塞管理漏洞,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一是体验式调研发出检察建议。为深度调查核实,多名检察官亲自注册包含A软件在内的多款婚恋社交类APP进行体验式调研,并充分借助社会力量,主动咨询教育、心理学等专家学者的意见。针对A社交软件实名认证虚设、应用市场分级混乱、存在隐性未成年人用户、注销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开发运营该软件的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调整应用分级,优化软件功能,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并积极跟进落实反馈,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该公司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指派专人与检察机关沟通,对软件进行全面升级完善,并制作专项整改报告。

  二是联动式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婚恋社交类软件行业监管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不当“触网”、遭受侵害的诱因。鉴于该研发企业所在地区软件行业发达,检察机关向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未成年人社交软件存在潜在风险,助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相城区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络沟通,制发检方关注函,联合排查辖区内网络软件开发公司,以召开企业座谈会等方式通报软件研发风险,优化技术开发模式,树立正确经营导向。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专项打击。

  三是情境式宣讲加强安全教育。针对社交软件用户低龄化、缺乏辨别力等特点,该院依托“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辖区中小学校园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示不当“触网”后果,增强未成年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

  【发布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网络安全风险亟待重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案件时,应积极关注案件背后的网络治理深层次问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网络治理,做到监督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共同净化网络环境,减少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一要立足案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涉案软件研发、运营企业优化涉未软件功能,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二要以点带面,积极参与网络领域综合治理,以检察关注函、风险提示函等方式督促相关主管单位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完善和优化青少年网络安全保护机制。三要强化宣传,加大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普法力度,提高自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树立正确的网络世界观,主动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袭。

  典型案例三

  精心帮教促转变 依法监督净环境——刘某、饶某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许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对在校学生实施“套路贷”犯罪,为树立恶名,许某某于2018年初建立微信群纠集人员打架,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后刘某(男,作案时16岁)、饶某(男,作案时17岁)先后参与该犯罪集团部分犯罪行为,其中刘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4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诈骗犯罪各1起,饶某参与实施伪造身份证件、诈骗犯罪各1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刘某、饶某涉嫌诈骗、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同时认定该案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刘某涉嫌诈骗、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罪,饶某涉嫌诈骗、伪造身份证件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诉判一致。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帮教、训诫、《检察建议书》、《检察关注函》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力司法保护,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一是通过亲情会见、帮教矫治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刘某在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称自己犯罪是受金钱引诱,且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刘某家境较好,并非因为金钱引诱而实施犯罪,刘某父亲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对刘某缺乏关心才是导致其被恶势力集团拉拢教唆的重要原因。经再次讯问并安排刘某父亲开展亲情会见,检察机关从刘某未反省错误和其父亲教育不当两方面入手开展帮教,逐步缓解其与父亲紧张的亲子关系,缓和了刘某对检察机关的抵触情绪。最终,刘某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认定立功;其父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检察关注函》,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旅馆、酒吧等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方面问题,在走访该市教育、文广旅、公安等部门,听取相关意见后,就在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旅店的住宿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向三家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针对多个涉案旅馆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问题,向旅馆业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关注函》,提醒行业协会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管职责,建立常态监管机制,加强旅馆业从业人员培训,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住宿环境。

  三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经营业主开展集中训诫。2020年3月27日,省检察院出台《江苏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训诫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创新将“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零售业等经营业主存在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纳入检察训诫范围。对于该案暴露出的旅馆住宿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梳理了近两年来涉旅馆行业案件,排查涉案旅馆违法经营行为,邀请公安机关、旅馆业协会对违法经营业主开展集中训诫,指出旅馆入住登记把关不严格、视频监控设备不健全、治安管理报告不到位等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履行治安管理报告义务等要求,敦促其依法经营,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发布意义】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要办好案件,还要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更要发现并推动解决案件背后隐藏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协同治理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一方面,要综合运用亲情会见、帮教矫治等方法,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降低抵触情绪、缓和亲子关系,帮助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另一方面,要通过检察训诫等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履职、依法经营。对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经营业主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还应立足案件,深挖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并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书》、《检察关注函》,以“治根”“治本”为目标,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典型案例四

  检团携手“聚”资源 协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困境未成年人小宁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宁5岁,系张某某之女。2018年12月,张某某夫妇及其儿子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小宁失去亲人后,跟随爷爷奶奶临时租住在学校附近的车库,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家中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小宁亲眼目睹了亲人被杀害的过程,心理受到极大创伤,出现做噩梦等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

  【检察履职情况】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发现小宁因案陷入困境的线索,借助检察机关和团组织联合构建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汇聚社会支持资源对小宁开展救助工作。

  一是依托专业保护平台,内外联动,制定救助方案。建成“七彩藤”、“金色花”等4个线下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平台,在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职能部门之间转介社会调查、帮教矫治、犯罪预防、司法救助等职责。“七彩藤”宿迁市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接到检察机关移送的小宁救助线索后,成立了由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帮扶工作小组,制定了以司法救助为核心,心理救助、教育帮扶等为补充的“1+N”综合救助方案。

  二是借助专业保护队伍,精准施策,开展心理帮扶。通过民政公益创投项目,引入宿豫区心理协会、宿迁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等专业社会组织,开展不捕不诉未成年人帮教矫治项目,并逐步覆盖全市。联合民政、团委组建由32名社工组成的宿迁市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库,提供专业司法社会服务。通过“项目+人才”培育了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社工及志愿者200余名、社会组织5个。针对小宁的心理创伤,委托宿豫区心理协会开展心理救助。该协会安排2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社工及时赴小宁居住地,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制定一套至小宁18周岁的分龄分级心理救助方案。

  三是建立专业保护机制,多方联动,实施综合救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机制,推动20个成员单位参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盘活各部门职能资源。针对小宁的家庭情况,市检察院指导小宁爷爷司法救助流程申请,经过层层汇报、多方争取,仅用一个月时间为小宁争取到了13万元的救助资金,系该地区单笔金额最高的司法救助金,并在疫情期间发放,有效缓解了小宁的生活困境;积极与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为小宁申请到了每月1200元的孤儿救助金,小宁所在学校也为其减免了一年的学费及伙食费,同时帮助小宁爷爷找到一份厨师工作。

  【发布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2019年,宿迁市检察院和团市委被最高检和团中央联合确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全国试点单位,该地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宿迁模式,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方来援”。该项目被列为市委重点改革项目,该机制也被市“社会治理创新年” 活动列为一项考核指标,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在社会层面落地。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支持机制,汇聚社会支持资源,开展对因案致贫儿童的救助工作,帮助小宁家庭改善生活困境,帮助小宁走出生活阴影,彰显了检察机关支持脱贫攻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的决心。

  典型案例五

  多措并举推动整改教师资格管理问题——韩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刑后未被取消教师资格。刑满释放后,韩某至常州市某乡镇小学任代课教师,试用期内被辞退。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间,韩某利用其曾在常州市某乡镇小学担任教师的影响力,在该镇某村两处居民房内先后开设无资质的补习班。期间对7名未满12周岁女童实施多次猥亵。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以韩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追加认定6名被害人。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韩某首次获刑后教师资格未及时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刑满释放后仍持证应聘并担任多名被害人所在学校的代课教师。经调查,该校对代课教师招录条件设置的较为宽松,且未开设预防性侵害教育等法治课程。检察机关遂及时向学校发出严把代课教师准入资格审查、加强防性侵教育、建立健全防性侵制度的检察建议,并至该校开展专题法治教育、设置维权信箱、公布维权QQ,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长效机制。

  经进一步分析研判,检察机关认为,尽管韩某教师资格未取消问题所涉单位系外地教育主管部门,但获刑人员持证执业现象在本市也可能存在。经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常州市县两级院联合开展调研,发现当前教师资格尤其是异地教师资格管理存在信息壁垒、持证人员犯罪信息通报不畅、注销程序缺乏操作性、对“编外”教师和培训机构监管不力等问题普遍存在,遂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关注函,建议加强教师资格管理。

  同时,为有效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发生,加强学校和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入职管理,确保教师资格管理落到实处,检察机关迅速建立入职查询机制,与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常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及教职员工聘任动态联动机制管理办法》,并对全市5万余名教职员工开展了师资摸排行动,发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未被取消教师资格的有13人,其中有5人仍持证在岗(1人有性侵前科并受聘于教育培训机构)。后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检察机关反馈的信息于当天对在岗人员予以辞退,并在3日内取消了上述人员的教师资格证。

  【发布意义】

  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不法侵害风险,不仅要靠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更有赖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源头预防,通过堵漏建制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营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利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关注函的形式,督促涉案学校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注重教职员工入职审核,并推动建立入职查询制度,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职员工资格认定、招聘录用、清退缴证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搭建了预防与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成长防护网,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办案同时注重标本兼治的决心。这不仅是“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落地生根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典型案例六

  强制“教育”保护被家暴儿童——蔡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蔡某(男,10周岁)系父子关系。2019年11月14日晚,因蔡某无法说清学校退还80元课后服务费的去向,蔡某某怀疑其撒谎,便在家中用弹力绳将蔡某绑在椅子上,用皮带抽打,致蔡某全身多处形成皮肤挫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本地微信群中流传一段孩子被家暴后满身伤痕的视频,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未检干警发现后主动介入,与辖区内公安机关联系,排查出蔡某某为本案嫌疑人,并对蔡某是否被长期折磨、伤情鉴定以及如何安置等问题提出侦查建议。2020年3月9日,侦查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结合案发的起因、行为人主观心态、殴打行为特征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综合认定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检察机关经对蔡某的成长经历、监护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63岁的蔡某某10年前老来得子,膝下只有蔡某一个孩子。蔡某某靠四处打工独自把孩子带大,但他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所以在蔡某撒谎或者学习成绩不好的时候就会打骂蔡某。蔡某的母亲5年前离婚改嫁,且在案发后明确表示无法抚养蔡某。针对蔡某某的监护侵害行为,根据省检察院、省妇联于2020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检察机关经过评估对蔡某某作出亲职教育的决定,并联合区妇联委托宿迁市欣语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对蔡某某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强制亲职教育,通过“每周家庭教育课堂”传输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提升家庭教育水平;通过“公益亲子成长课”促进良性亲子互动,改善父子关系;通过“一对一心理咨询”改善父子双方存在的心理障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而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家庭教育方式、提升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的家庭关系。

  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妇联针对蔡某某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其从法、理、情等方面进行了训诫,告诫他家庭暴力不是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不要让满口的爱变成满身的伤害。委托心理咨询师对蔡某开展多次心理疏导,缓解其因自幼缺乏母爱、长期在父亲棍棒教育下所形成的心理障碍,并与所在居委会、街道办联系,解决蔡某某父子生活困难的问题,并在疫情期间送上慰问金、口罩等防疫物资。

  目前,蔡某某按期参加亲职教育,蔡某的伤势经过治疗已经康复,心理问题也得到改善,父子关系得到极大修复。

  【发布意义】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长教育观念、教育方法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亲职教育重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特殊保护原则。通过亲职教育,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增能,有效防范由于监护不力、不当等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不当侵害等情形,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认定故意伤害罪并提起公诉。同时突出亲职教育的作用,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监护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纠正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训诫、心理疏导,多管齐下修复蔡某与其父亲的亲子关系,为受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优质的家庭环境。

  典型案例七

  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 保障租房学生及家长的人身财产安全——督促拆除校园周边高危板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镇村民周某在镇中心小学附近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一般农用地,私自搭建近40间简易板房,出租给该校学生及陪读老人。板房内,燃气罐随意摆放,电线私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搭建简易板房所使用的材料泡沫彩钢板又属于易燃材质,燃烧后会产生含有剧毒氰化氢的气体,给租住人的生命安全埋下高危隐患。2016年9月9日,镇国土资源服务中心就违规板房情况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未及时组织拆除。至2019年6月,周某共盖有50间同类板房并出租给122名未成年学生、留守陪读老人使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接到该院聘任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举报,称某镇中心小学附近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搭建大量简易活动板房供附近的学生及留守陪读老人租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立即派员深入该镇进行调查,走访村民及租住板房的学生及家长30余人,明确周某私自占地、在校园周边非法搭建高危简易板房出租给学生及家长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镇政府负有监管职责却未依法履职,致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120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持续处在危险状态长达3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6月26日,检察机关向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依法督促拆除违法建筑,责令恢复农用地原貌;二是帮助学生家长搬离简易房,做好寄宿安置工作;三是对辖区进行排查,杜绝类似情况存在和再次发生。

  接到检察建议后,镇政府高度重视,表示将尽快解决违规板房拆除问题。检察机关随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与镇政府、县国土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共同商定解决方案,促进检察建议有效落实。同时,检察机关安排该院“小雨滴”未成年人普法志愿者协同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普法宣传队,劝离、安置租住违规板房的学生及家长。一方面,向租住的学生、家长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居住简易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理清学生及家长的意愿,对于有继续租房意愿的学生家长建议镇政府协调安全租住点,并对租住正规民房存在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对于愿意走读的学生,则协调县教体局为该校新增3辆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后镇政府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违规板房全部拆除,学生及家长均被妥善安置,农用地恢复原状。

  【发布意义】

  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解决案件背后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拓展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损害案件的发现渠道,聘请辖区内中小学校长担任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常态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工作开展过程中,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意愿,推动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面临的困难,以实际行动充分展现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蕴含的司法力度和司法温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新需求。

  典型案例八

  多次犯罪家庭无管教能力 建议依法收容教养罪错未成年人——王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王某(未满16周岁)单独或伙同秦某(未成年人)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13次,窃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35956元。其中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立案,对其做出治安拘留决定(不执行)。后王某又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30余起,数额合计达5万余元,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先后3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开展全面调查,准确适用收容教养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为准确适用这一规定,仪征市检察院对王某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条件开展调查,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社会调查走访等方式,重点围绕王某行为性质和家庭管教能力全面收集材料,核实收容教养必要性的相关证据,并对王某依法开展训诫,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

  二是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收容教养程序启动。经调查,王某的父母早年离异,从小缺乏家庭教养,长期处于无管束状态,其家庭已无实际管教能力;而王某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年龄为护身符,将违法犯罪作为谋生手段,被决定治安拘留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情节严重,已达到收容教养的前置条件。如果任由王某行差踏错,对其自身成长和社会稳定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故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某适用收容教养处遇措施。

  三是加强上下联动,促成检察建议取得实效。收容教养的审批机关是扬州市公安局,为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积极与扬州市公安局沟通会商,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收容教养的认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调查,启动聆询程序,并积极配合证据收集,成功监督收容教养。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

  四是持续跟踪督促,有效保障收容教养效果。王某被收容教养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矫治情况,会同少管所制定教育矫治和心理辅导方案,定期与王某谈心谈话,引导培养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习谋生技能。确保通过专业的早期干预和约束,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宽容而不纵容,达到危害预防与教育矫治的双重功效。目前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会积极接受教育,自觉改正错误。

  【发布意义】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代表放任不管,对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多次犯罪仍不知悔改,且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的犯罪少年,应当通过严格适用收容教养规定,采取专门干预、行为矫治等方式,促使其养成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和敬畏意识,避免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但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长期成为刑法适用上的沉睡条款,致使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惩戒。检察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围绕罪错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其家庭是否具有管教能力两方面进行审查,从行为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家庭背景、监护教育等方面综合评价能否对其适用收容教养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教育矫治和心理辅导方案,参与设置法治教育课程,定期回访受教育情况,确保矫治效果落到实处。

  典型案例九

  信息共享发现侵权线索 综合施策不让监护落空——吴某甲、吴某乙遗弃、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吴某甲、吴某乙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先后离家,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被害人吴某丙(2015年4月1日生)遗弃给年迈且身患疾病的吴某乙祖父母抚养。后夫妻二人对被害人吴某丙不闻不问,完全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吴某丙的正常生活和学龄前教育。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立足线索发现机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2018年6月,吴某乙的祖父母多方求助均未能寻回吴某乙,后致电民政部门表示想将吴某丙送养。如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困境儿童信息共享机制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初查,发现吴某甲、吴某乙夫妻二人离家两年多期间对孩子不闻不问,涉嫌遗弃罪,遂于2018年6月21日向县公安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夫妻二人下落,并于同年11月1日向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后县公安局对二人立案侦查上网追逃,并于2019年2月14日、7月5日先后将吴某乙、吴某甲二人抓获归案。

  二是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经查明,吴某乙遗弃患有心脏病的儿子吴某丙长达两年,期间不提供生活来源也不给予任何照顾,致使吴某丙生活陷入困境,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涉嫌重婚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撤销其对吴某丙的监护权。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母亲对孩子成长的不可或缺性,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村委会对撤销吴某乙监护权必要性进行社会调查和综合评估,发现吴某甲长期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无法提供稳定的监护条件,而吴某丙与吴某乙祖父母感情更深,吴某乙也表示愿意抚养孩子,综合考量后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罚当其罪的同时能让孩子在母亲的监护下成长,后法院以遗弃罪、重婚罪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遗弃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三是积极开展亲职教育,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检察机关邀请心理专家对吴某乙开展亲职教育,通过持续性监护指导,引导其增强为人父母的责任意识、引导其正确处理亲子关系,用纯真的爱弥补之前对吴某丙造成的伤害。为了让吴某丙能以健康的状态参加学龄前教育,在得知吴某乙想安排孩子接受心脏手术后,该院立即启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申请司法救助金1.5万元存入到吴某丙住院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该案办理结束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等多家与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密切相关的单位,会签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最大限度将未成年人遭侵害线索纳入检察视野。

  【发布意义】

  监护侵害案件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较难被外界或被司法部门发现。检察机关先行先试,联合多部门建立信息和线索共享机制,并推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建章立制破解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发现难的问题,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出有益探索。同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等多元化手段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在严厉打击监护人侵害行为的同时,没有简单地撤销监护权,而是通过开展亲职教育、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司法救助等方式,督促母亲有效履行义务,指导其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让孩子回归母亲怀抱,让整个家庭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十

  推动建立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 前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端口——杨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无锡市某租住地,多次因琐事或教育问题,采用铁衣架殴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女儿李某某(时年7岁)。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又因教育问题,用木棍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依法开展案件办理和帮扶救助工作。接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迅速联系医院开启绿色通道,帮助被害女童得到及时救治,并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主客观证据。2018年9月25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开展综合司法救助,为女童依法申请3万元司法救助金,协调辖区街道、民政部门落实1万余元救助金,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女童开展心理辅导,修复心理创伤。

  二是探索建立市级层面强制报告制度。2018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系学校老师发现线索及时上报而案发,成功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这一特点,联合多部门制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干预工作办法》。同年11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惠山区院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联合团市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17家单位会签市级层面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及事项范围,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执法司法机关工作责任等,建立“发现员-网格员-联络员”的线索跟踪反馈体系,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微信小程序+未检”工作模式,开发人脸识别技术、“随手拍”小程序,拓展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来源。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无锡市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书面备案报告99份,其中刑事立案12件。

  三是试点开展入职查询工作机制。在实施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隐蔽性强、预防必要性突出等特点,于2019年4月在部分基层院试点推行“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入职查询工作机制”,明确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曾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员,从而提高了该行业的入职门槛。

  目前,该项机制已覆盖全市440余所中小学,并逐步扩展至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儿童游乐场所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场所;累计对3900余人进行查询比对,汇总形成包含560余条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的“黑名单”,建议职能部门将1家涉案培训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注销营业执照。

  【发布意义】

  制度预防向前推进一小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就会向前迈进一大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推行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发现并报告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问题的法律义务,提高了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推行相关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前置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端口,有效破解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干预难、取证难、定罪难、监督难等问题,为司法机关尽早尽快尽准地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对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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