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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12-09 09:1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8日

  目 录

  1. G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十二人污染环境案

  2.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

  3. E公司废水泄漏民事公益诉讼案

  4. D市水利局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失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5.彭某某等五人涉黑长江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6. A公司非法填埋江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1

  G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十二人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天轮1号”船隶属于G贸易有限公司,2017以来该船主要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在船上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公司开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指使船员使用纯净水代替油水分离器检测水样等方式逃避监管。船长向某默许、纵容船上不同时期的10名轮机部船员,先后5次利用输油管连接水泵,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废油水直接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以低价购买接收废油水证明,自行填写内容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通过弄虚作假应付海事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G贸易有限公司制定有完备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载明了舱底废油水的合规处理方式,但该船相关人员却不执行,对船舶低价购置废油水接受证明不监管,长期默许、纵容公司船舶偷排废油水,并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帮助公司船舶逃避海事部门监管。

  2019年12月31日,检察机关以G贸易有限公司及孙某某、向某等十二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判决G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合计334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期间。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由于已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油水无法取样,认定涉案船舶多次偷排废油水性质存在困难,通过介入研讨发现“国裕1号船”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固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废油水来源相对一致,最终认定案发时舱底存在的废油水应与船舶先前偷排的废油水性质高度相似,不会存在本质变化。遂立即建议公安机关联合环境监测部门规范取样,对案发时“天轮1号”船舱底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石油溶剂含量高于危险废物标准3-28倍,并以此作为认定“天轮1号”船多次排放含油废水属于“有毒物质”的主要证据,为案件的定罪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撑。案发后,侦查机关反映部分船员抱有侥幸心理,对抗调查,介入人员建议对认罪态度较好和较差的船员进行分化处理,对认罪态度不好的船员重点突破,对认罪认罚的船员明确适用从宽制度,结合证据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12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长江流域船舶油水分离器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监管上存在漏洞,我们分别向海事局和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开展相关整治活动。

  【发布意义】

  一、有效破解“有毒物质”认定难题,成功办理全省首起船舶向长江偷排舱底废油水案件。船舶偷排废油水多发生在夜间航行过程中,废油水一旦进入水体即被稀释,取证难度极大,未有此类案件成功办理的先例。该案系近年来江苏省成功办理的首起船舶在长江上偷排舱底废油水的案件,具有类案指导意义和警示教育意义。该案解决了“有毒物质”认定难的问题,确定了案发时舱底残留废油水的鉴定意见可用于推定先前偷排废油水性质,为以后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贯彻宽严相继刑事政策,疫情期间护航民营企业发展。G贸易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300余名员工的民营企业,疫情期间船舶停运,公司经营面临极大困难。被告单位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认罪认罚,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企业难处。检察机关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对涉案公司给出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船舶污染的制度漏洞,重新回到合法经营正轨。同时,在被告单位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基础上,对机务副总孙某某等人给出非监禁刑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确保其可以积极参与疫情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因案件的办理让企业陷入困境,最大限度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精准制发,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深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消除辖区内沿江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贮存、运输、处置等问题管理盲区,通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推动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典型案例2

  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

  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某等38位渔民,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俗称“绝户网”)、在长江禁渔区,在禁渔期或非禁渔期、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4852条,卖给高某某等收购者。高某某等7人,明知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在长江下游干流流域,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并加价出售给王某某等13人。王某某等13人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先后向非法捕捞的渔民和贩卖人员收购长江鳗鱼苗,然后再加价出售给某鳗鱼苗养殖场负责人秦某某等人。秦某某亦明知王某某等13人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水域中非法捕获,仍先后向其收购长江鳗鱼苗40263条。本案相关被告有53人因非法捕捞、贩卖长江鳗鱼苗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涉鳗鱼在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目前还不能实现人工繁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禁止捕捞淡水中的鳗鱼。中国水产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出具专家意见认为,本案采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的行为,不仅破坏长江鳗鱼资源,还对长江其他渔业资源和整个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019年7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9名被告对其非法捕捞、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包括鳗鱼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

  2019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59名被告共计承担858.916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秦某某等11人以收购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人员走访多名渔业专家、渔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全面论证采用“绝户网”非法捕捞给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范围。本案违法行为人在长江鱼类产卵时节,时间集中、大规模、高频率地采用“绝户网”的毁灭性捕捞方式,在长江干流多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本已十分脆弱的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最终专家评估认定,本案生态资源损失除长江鳗鱼苗资源的直接损失外,还应按鳗鱼资源损失的3倍计算长江其他生态资源的损失。

  在调查中,检察机关发现本案非法捕捞、收购、贩卖者之间存在多次、稳定的交易行为。三者在多次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共同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遂在起诉时,除了追究直接捕捞者的侵权赔偿责任,还追究了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收购者、贩卖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的办理除了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外,还警示了全社会不得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该案庭审由中央电视台等四十多家媒体全程同步直播,1600多万网友在线旁听,59名被告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发布的意义】

  一是“全链条”追责,从源头上打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行为。本案是既追究捕捞者,又追究收购、贩卖者侵权责任的案件。鳗鱼苗的收购者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是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仍然多次收购,甚至与非法捕捞者事先约定价格、支付保证金,形成了非法捕捞的联合体。因此追究相关收购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捕捞、贩卖鳗鱼苗的利益链,从根本上打击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

  二是全面保护受损公益,切实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鳗鱼苗细如牙签,非法捕捞者只能用网目尺寸极小的“绝户网”才能捕捞到鳗鱼苗。而用这种方式进行捕捞,必然会误捕其他鱼类,包括鱼卵、虾蟹及其他珍稀鱼类,从而导致长江水生生物的食物链遭到巨大破坏,造成长江生物多样性减少,长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鳗鱼资源的直接损失,,还要其承担所造成的长江其他生态资源的损失,有利于全面保护长江生态资源,维护长江生态资源的多样性。

  典型案例3

  E公司废水泄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E公司明知废水处理设施砂滤罐破损泄露,未采取措施,任由工业废水排入雨水管网,通向周边河道汇入长江支流吴淞江。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对雨水井取样检测,铜(总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十余倍。公安部门刑事侦查期间,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环境调查分析报告》,发现河流底泥中铜含量大量超标,急需治理。2018年9月,某市检察院以E公司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4月,检察院与E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E公司将赔偿款300余万元支付至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在检察机关督促下,E公司开始处置危险废物,着手环境修复。2019年8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E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及行政经理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后检察院跟踪监督修复进程,历时13个月,E公司完成消除危险与环境修复,2020年9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院重点围绕环境损害展开调查,增设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取样检测,对废水排口周边底泥取样检测。

  督促被告更换破损的沙滤罐,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实施公司周边单巷港、新开河与道褐浦的底泥治理工程。

  2019年4月之后,E公司委托某环科院进行污染环境调查与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检察机关督促E公司签订《河道污染底泥清理、转移及处置合同》《底泥治理项目环评报告技术服务合同》《环境监理合同》《工程验收合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委托第三方编制河道底泥修复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方案。今年1月,修复方案通过环评,E公司委托某市政公司施工,检察机关与水务、地方政府一同指导其履行审批手续;3月经过环保疏浚、围堰、清淤、鉴定、环境监理、底泥处置等环节,修复工程竣工。4月组织验收、专家评审,共修复河面283.27平方米、底泥200立方米,原本黑臭河道得以全面改观。

  【发布意义】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执行难,检察机关探索诉中修复模式,推动 “共治+赔偿+修复”多赢格局,实现多元共治。

  一是探索“诉中”修复模式,获取生态保护“最优解”。从解决问题出发,兼顾诉讼效率和环境修复效益最大化,探索“调解协议+专家论证+职能监管”的诉中修复模式。在协议中明确危废处置、底泥修复等具体要求及履行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快速启动修复工作,在法院审理环节提前落实环境修复。引导污染企业树立环保理念,督促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采取补救措施,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建议企业积极履行替代性修复、补植复绿、河道治理等义务,以实际行动参与补偿环境损害,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该“诉中修复模式”,将河湖生态保护与环境修复理念融入检察公益诉讼体系中,为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执行程序和多部门协力治理河道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本。

  二是在调解中引入“见证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将地方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务部门等作为调解协议的见证人,在调解协议推进中,同步落实地方管理、水务检查、环境监管职责。为保障科学性与可行性,聘请专家对修复方案、范围、标准等展开科学论证,明确环保要求,细化工程进度,严格验收程序。该案经过专家论证,将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河道底泥修复,确保修复过程顺利进行。同时,修复过程接受公众监督,将履行合同作为调解协议附件一并提交法院,在污染现场、环保部门、千灯水利(水务)站、污染者所属居委会等地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督促污染者实施河道底质清理,确保河道整治取得实效。

  三是完善公益诉讼配套机制,实现多元共治良好局面。联合各方力量协同推进,是公益诉讼取得治理成效多赢的重要手段。为强化河道治理,市检察院与市水务局建立“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在河湖生态中强化司法保障,通过推广恢复原状、污染水体复原处理等生态方式的运用,着力推进水体生态修复工程,探索河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共同构建河湖绿色生态廊道。

  典型案例4

  D市水利局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失职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检察机关在查办D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韩某某等4人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D市水利局在查处非法采砂系列处罚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查,2006年至2016年期间,D市两级水利部门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对申请缓缴情形未经调查即批准,缓缴罚款未及时收缴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遗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行政处罚事项,对逃逸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未予处罚等多种违法情形。经调卷审查,发现该市两级水利部门有621件行政处罚案件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国家罚没款流失达3700余万元。D市水利局4名行政执法人员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上述621件案件线索后,检察机关对该系列案件线索挂牌予以督办。

  经全面梳理排查,发现两级行政机关在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存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标准低于法定标准、遗漏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缓缴程序违法、处罚决定未予执行等5类违法问题。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导致国家罚没款流失,放纵了非法采砂行为。为提升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减少诉讼成本,检察机关按违法行为的不同类型制发了行政公益诉讼类案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进行了答复,并积极整改了63件违法案件,但依然有一些行政处罚仍未能依法履职到位。

  针对依然未得到整改的行政违法行为,两家基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5件类案行政公益诉讼。经审理,2020年法院判决确认D市水利部门未依法履职行为违法或无效并判令继续履职。

  【发布意义】

  一是探索了类案起诉的办案模式。本案中,D市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中的履职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具有连续性,至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时,已产生621个相似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此时单纯适用“个案起诉”原则,对同一行政机关提起多个同类行政公益诉讼,既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无法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为此,检察机关将其分为5类不同行政违法类型并向法院提起5件行政公益诉讼,为今后对同类行政行为提起类案行政公益诉讼起到了良好示范、借鉴作用。

  二是探索了通过法院裁判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的方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该案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对非法采砂行为继续履职、依法作出处理,为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职责提供了执法依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推动行业整改,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较好社会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建议行政机关加以改进,后推动行政机关制定了《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D市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警示规范,系统整改强化了监督效果,公益诉讼的整体功效凸显。

  典型案例5

  彭某某等五人涉黑长江非法采砂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长江B7浮位于江苏与上海管辖水域交汇处,系行政监管薄弱区域。2018年初,彭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了该水域非法采砂市场,强行收取非法采砂船船主的保护费,形成了以彭某某、董某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2018年4月至10月间,彭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董某、刘某建5人相互结伙,在长江B7浮附近水域禁采区内自行非法采砂或放纵他人非法采砂36次,共计50050吨。

  长江B7浮附近位于海水和淡水交界处,既属水源地保护范围,又是长江洄游性经济鱼种的产卵区。非法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又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追究彭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索赔生态环境损失。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彭某某等五名被告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和公告费共计77万余元。

  2020年7月14日,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向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公益诉讼办案证据。

  检察机关邀请两名专家前往案发水域开展现场勘查,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从非法采砂对河床结构、水环境和水生生物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指出案涉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河床结构受损量为33529.84立方米,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受损量为8450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9.98万元。2019年5月28日,检察机关通过国家级媒体《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首次邀请专家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修复方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当庭质证,同时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庭审主动接受监督。

  【发布意义】

  一是宣告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对未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仍需承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的连带责任。黑社会组织领导者虽未具体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但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支持、包庇、纵容其他侵权人在长江上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垄断特定水域地下采砂市场。其与非法采砂者均具有非法采砂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共同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系民事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承担连带责任,该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二是专家意见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公益调查环节,检察机关委托科研院所具有资质的专家共同开展现场勘查,调取证据材料,为形成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意见奠定扎实基础。庭审中,专家就相关专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庭审应对。专家意见经过质证后得到法院支持和认可,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证据。

  典型案例6

  A公司非法填埋江滩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起,A公司在其租赁的江滩上,采取倾倒渣土、钢渣、河道打桩等方式进行非法填滩,并违法建设码头、货场等建筑物,占用江滩面积达150亩。在此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对A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2018年12月,案涉非法行为地港口东北侧岸壁式码头及堆场工程全部拆除,但非法填滩形成的150亩码头区域一直存在,长江岸线被破坏,影响长江水质和航道安全。

  2019年8月,检察机关通过“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实时扫描长江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及时发现A公司违法填滩线索。在立案调查、事实清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年9月,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联合整治该非法填滩行为。2019年12月底,在检察机关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多重合力下,A公司擅自占用的长江江滩完成修复,共移除土石方24余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长江岸线恢复原状。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A公司非法填埋江滩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第一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证据材料,了解A公司行政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步,运用无人机取证、现场实地勘验等方式,固定A公司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的事实;第三步,确定A公司的违法事实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履职依据。

  针对A公司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水利部门依法对A公司非法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A公司在长江滩地填埋的固体废物跟进监测,发现污染情形,依法及时处理。

  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上级院的有力指导下,推动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了“案涉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小组”,多次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判案涉码头整治工程资料,会商研究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问题,推动属地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国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形成执法合力;定期派员赴案涉港口现场,派出无人机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利用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硬件优势,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固体废物和长江水质进行监测,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防止造成次生损害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发布意义】

  科技加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检察机关立足守护长江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积极探索先进科技与检察办案相结合,助力公益诉讼提档升级,有力保护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该案是检察机关首次联合利用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快检中心和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成功办理的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

  一是依托自主研发平台,发现线索。借力“互联网+”现代技术,自主研发集线索自动抓取和智能分析研判于一体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 通过关键词抓取的方式,实现快速对生态环保类案件线索进行筛查,破解线索发现难、评估难问题。

  二是运用现代技术装备,取证固证。利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的勘察优势,固定A公司侵占长江岸线的事实,并全面拍摄、动态跟踪涉案江滩的整治全过程,克服地理条件的限制,顺利完成取证固证及跟进监督工作,破解固证难、跟进监督难问题。

  三是借助快速检测中心,全程监督。发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的作用,案前、案中、案后持续对涉案土样、水样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案涉港口码头清挖物质,以防止再次发生污染事件,有力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保护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为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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