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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 省妇联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11-05 15:3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典型案例一

  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向发力

  共同提升监护监督实效

  ——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周某甲(男,17周岁)、周某乙(男,15周岁)经成年人张某某提议,以拉车门方式盗窃汽车内财物,共作案三起窃得17987元,周某甲分得1000元。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5月12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对周某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1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多次盗窃前科,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对周某乙予以行政处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针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开展社会调查。鉴于两名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子关系紧张、复杂,帮教工作难度较大,检察机关遂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发现,周某甲的父母均为小学文化,父亲经常打骂孩子,父子之间缺少有效沟通,致使周某甲心理逆反严重,16周岁便辍学步入社会,经常夜不归宿,并染上抽烟喝酒、沉迷娱乐场所等不良习惯,其父母见无法管束也就放任不管;周某乙在父母离异后由父亲抚养,其父长年在外打工,对周某乙缺乏基本的教育和约束,甚至多次拒绝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司法机关办案及帮教过程。

  (二)针对监护缺位,发出“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会同妇联组织评估确认,监护缺位是周某甲、周某乙二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因而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将督促监护作为继续开展犯罪预防和临界预防的工作重点。检察机关向两人家庭发出书面“督促监护令”,督促“不愿管”的“熊家长”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监护人纠正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监护缺位行为,包括放任不良行为、长期疏于监管等;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督促监护令”同步送达公安机关和社区,各方合力对监护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三)针对监护能力不足,共同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帮助监护人提升监护水平,检察机关、妇联组织与泰州市阳光心理服务中心三方合作,推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公益项目,聘任3名心理老师为二人家庭提供量身制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期三个月的专业指导涵盖亲子沟通技巧、家长情绪管理、家庭责任担当、亲子共同成长等内容的指导课程,并由三方共同跟踪、评估家庭教育成效。针对周某甲家庭亲子关系紧张、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组织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身份互换”模拟、“周末家长课堂”,提升家庭教育技能,修复家庭关系。因周某乙父亲长年在外打工,为避免其来回奔波,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探索“线上+线下”双辅导模式,邀请心理老师线上开展“家长角色与担当”心理讲座,辅以以案释法微电影,帮助周某乙父亲积极纠正监护缺位违法行为。经教育指导,周某甲自愿跟随父亲学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各方面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谐,生活走上正轨。周某乙父亲已将孩子带至无锡一同打工并加强监管,开始新的生活。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针对监护人能履行而未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以及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通过制发书面“督促监护令”,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把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做到刚性、做成刚性,切实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一难点问题,促进家庭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典型案例二

  联动协作 动态指导

  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机制

  ——杨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杨某某(女,16周岁)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周某某,并加为好友。同年5月至7月,杨某某谎称“看病”“遭遇车祸”,骗得周某某人民币13150元,用于直播平台充值。因杨某某系未成年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2020年6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七个月考察期届满后,新北区检察院于2021年1月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全面调查,靶向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组织调查评估后认为,杨某某从小父母离异由母亲监管,母亲对其日常生活关心不足,放任杨某某沉迷网络,常因琐事对杨某某批评指责,亲子关系僵化,确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检察机关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杨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协议书,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的方式,委托“常州市同心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制定方案,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团队,一方面契合杨某某母亲的需求,以“身份认同”“好好说话”为目标,指导杨某某母亲阅读正面管教书籍、每周与杨某某通话3次,另一方面以畅通人际沟通、增强人格自信、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心理干预、团体辅导等方式对杨某某同步进行帮教矫治。

  (二)精准评估,动态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措施。因杨某某母亲居住在盐城,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开展线上“互联网教育”指导,定期跟进监督。当阶段性评估显示杨某某母亲不按时参加教育指导、拒接电话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公安机关及教育学、心理学专家,及时开展司法训诫,责令杨某某母亲按时、连贯、保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鉴于杨某某母亲的监护理念未有效转变,指导团队建议调整指导措施,增加榜样引领和情绪管理的教育内容,追加杨某某继父为教育对象,将教育期限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将教育频率由每月一次调整为两周一次。经过18课时的教育指导,杨某某母亲能耐心倾听孩子想法,主动关心孩子工作,亲子关系融洽;杨某某本人经过检察机关帮教,已戒除网瘾,人际交往更加自信,目前顺利就业。

  (三)凝聚力量,构建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在妥善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联合妇联组织制定《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推动在附条件不起诉、监护侵害等五类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8支公益团队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教育帮扶、亲子关系改善等工作,培育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检察机关通过推出亲职教育网络访谈直播,参与拍摄“青春正步走”系列家庭教育指导法治片,进网格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等,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扩大了家庭教育宣传的覆盖面。

  三、典型意义

  在督促、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过程中,一些监护人不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指导后效果欠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预,及时调整,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质效,促进监护能力实质性提升。本案中,针对监护人不按时接受、甚至拒绝参加教育指导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其他部门及时对其进行司法训诫,并适时调整教育内容,延长教育指导期限,同时追加未成年人继父一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将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放在第一位,避免走过场、无实效

  典型案例三

  寻回生母 重建亲情

  家庭教育指导让“缺席”母爱回归

  ——蒋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1日凌晨,蒋某某(男,16周岁)伙同他人教唆两名未成年人在宾馆内实施盗窃,窃得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因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2020年8月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对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七个月考验期届满后,溧水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对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组织履职情况

  (一)主动深入调查走访,找回失散生母。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经社会调查发现蒋某某1岁时母亲离家出走,12岁时父亲去世,案发前由年近70岁的姑妈偶尔照料,基本处于长期监护缺失状态。检察机关随即联合妇联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针对监护问题组织座谈,制定救助预案,为蒋某某申请低保及困境儿童保障;沟通协调,确定临时监护人,做好宣告生母失踪准备。为寻回生母,检察机关走访当地村委会、民政所、派出所、卫生院,了解到蒋某某生母是本地人,遂全力搜寻16年前的档案资料,查询上万份关联资料,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找到生母姓名“王某弟”(化名)。通过人口基本信息库对全区近60万人口进行排查,无果后,反复思虑、探寻查明身份的各种可能性,推测出生医学证明因人工登记可能存在书写错误,生母“王某弟”的姓名或为“王某娣”,最后经向“王某娣”之前居住地的老村长核实,明确生母“王某娣”身份,据此帮助蒋某某寻回生母。

  (二)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回归社会。经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综合评估认为,王某娣因当年家庭贫困、生活拮据,加之法治意识淡薄,“无奈”舍弃亲情,离家出走,继而无法履行对蒋某某的监护职责。鉴于此,检察机关在对蒋某某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王某娣不履行监护责任进行训诫,督促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家庭监护缺失现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组织、南京市溧水区英博社会服务中心,精准定制“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通过妇联组织指派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利用每周访谈、亲子课堂、团体辅导活动等形式向王某娣传授亲子沟通技巧,鼓励其与蒋某某积极建立良性互动;委托社会组织对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抚平心理创伤,引导母子重建亲情链接、重塑家庭关爱。检察机关还结合蒋某某的兴趣特长,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和岗位辅导,协助其顺利就业,确保其家庭经济收入稳定。

  (三)建立联合监护机制,提升保护质效。检察机关以案件办理为契机,认真梳理近年来区域内监护缺失的相关类案,进行分析研判后,牵头妇联组织、民政等8家单位制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联动保护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多方联动的监护保护格局,提升监护保护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截止目前,共收到相关线索并反馈各部门处理5件、监督立案(遗弃案)1件、妥善安置“事实孤儿”2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1个。

  三、典型意义

  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找到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监护缺失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帮助未成年人尽可能重获家庭监护。本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导致无法获得家庭监护的情形,检察机关联合多方力量,想方设法,竭尽全力走访排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找回了失散多年的亲生母亲,然后邀请专业力量参与,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真情引导,促进母子之间情感互动,重建亲情链接。在母子关系融洽后,检察机关又因势利导,联合妇联等引入专业团队指导未成年人母亲掌握家庭教育技能,提高监护能力,同时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技能、顺利就业,实现了母子二人双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典型案例四

  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写入法律文书

  多元助力弃婴重获“母爱”

  ——徐某某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徐某某(女,28岁)与隐瞒已婚身份的姚某某交往,姚某某在得知其怀孕后,拒不承认与胎儿的亲子关系。2018年1月,徐某某在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男孩浩浩。同年5月,因姚某某拒不露面且独自抚养面临诸多困难,徐某某将出生仅四个月的浩浩遗弃在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门前,后公安机关将浩浩送至福利院临时监护,同时以遗弃罪对徐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10月,徐某某将浩浩从福利院领回抚养。因徐某某案发后悔罪表现明显,对其从轻处理有利于浩浩健康成长,2019年12月9日,淮安市涟水县检察院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综合评估监护风险,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写入法律文书。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邀请妇联、公安对徐某某监护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徐某某从福利院领回浩浩后虽然能够尽到抚养义务,但是其初为人母,缺乏科学的育儿经验,情绪化性格较为明显,浩浩后期监护仍可能面临风险,徐某某仍有必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增强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检察机关决定将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写入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徐某某在3年内不得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徐某某也深刻认识到之前行为错误,自愿签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委托村儿童主任对徐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确保履职承诺得到落实。

  (二)精准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确保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与妇联组建帮教考察组,共同梳理徐某某可能面临的监护难点,合力开展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一是由妇联聘请资深心理辅导老师对徐某某开展跟踪式心理疏导,帮助徐某某缓解独自养育孩子的内心焦虑,引导其科学管理个人情绪。二是量身定制“情绪管理”、“做合格母亲”、“读懂孩子”等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要求徐某某按时完成作业,认真记录孩子的点滴变化,并引导其广泛阅读育儿书籍,参加育婴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自身家庭教育能力和实操水平。三是推荐徐某某到附近母婴店工作,帮助其获得稳定收入,同时支持浩浩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浩浩从父亲姚某某处获得800元/月的抚养费,为浩浩的有效监护争取到经济保障。帮教考察组还通过每月探访、季度评估等方式,阶段式跟进徐某某履行监护职责及亲子关系改善情况,适时调整指导方向。经过一年多精准化指导,徐某某生活态度积极乐观,能够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浩浩在母亲的精心照顾下茁壮成长。

  (三)以案释法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

  检察机关在季度联合评估过程中发现,村(居)儿童主任与居民家庭联系最为紧密,已经成为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主力军,但该队伍家庭教育指导意识和水平却有待提升。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定期对全县400余名村(居)儿童主任开展专题培训,结合监护侵害、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等案例,对未成年人“两法”、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等进行全面解读,向各儿童主任讲解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家庭教育服务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政策宣传、家庭教育监督和指导等职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人,并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本案中,针对监护人先前有遗弃行为,为防止监护人再次逃避监护责任,检察机关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写入不起诉决定书,同时,针对当事人初为人母、缺乏监护经验的情形,检察机关联合妇联通过精准化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失职母亲变“称职”;另外,检察机关延伸关爱视角,帮助监护人就业,并督促婴儿生父支付抚养费,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物质保障。

  典型事例一

  全省率先建章立制

  提升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水平

  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妇联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监管缺失、家庭教育指导不到位问题,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教育指导的启动条件、适用情形、具体流程等事项,为全省出台相关意见提供参考。依托该制度,该地已成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例20余件,帮助40名未成年人监护人提高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制度内容。检察机关、妇联深入社区、学校走访调查,多次会商座谈,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未成年人家庭等;适用情形是办案中发现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流程包括联合开展社会调查、会商教育必要性、精设教育内容、评估教育效果等。

  (二)对接专业机构,拓展教育方式。检察机关、妇联主动对接该市家庭教育服务中心,形成“专业教育”“双向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专业教育指委托教育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规划,开展专业心理疏导、亲子关系修复、情绪调适指导等工作;双向教育则因人施策,针对父母,帮助其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针对未成年人,帮助其明晰人生规划,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做好线下教育的同时,检察机关围绕行为矫正、个人成长、亲子关系改善等主题,设置六至十二期课程,对父母、子女开展线上教育。如在办理陆某某诈骗案中,通过对陆某某及其父母开展双向教育、线上教育,帮助改善亲子关系,后陆某某顺利就业,并主动用工资为父母购买生活物品,分担家庭负担。

  (三)持续跟踪帮教,提升教育效果。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检察机关、妇联实时跟进了解,并要求家庭教育服务中心及时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回执》,反馈完成情况。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团委、社区等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相结合,要求父母陪同孩子共同参加义务劳动、法治宣传等帮教活动,强化教育效果。如在办理杜某某等六人聚众斗殴案中,检察机关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未成年人训诫、参观法治教育基地、参加志愿活动中,不仅帮助杜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顺利复学就业,也使家庭关系得到有效改善。

  三、典型意义

  张家港市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敏锐发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为省级层面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参考,也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检察机关在建章立制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引入专业力量、丰富教育方式,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相结合,有效提升了工作成效,有力促进了涉案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典型事例二

  引入社工辅导失职家长

  借力网络延展教育维度

  一、基本情况

  2020年,沛县检察院与沛县妇联制定工作办法,联合团委、教育局、公益组织,引入专业社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打造“春芽”家庭教育工作联盟。检察机关联合妇联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基地、搭建网络平台、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有效改善未成年人成长家庭环境。2020年以来,“春芽”家庭教育工作联盟已对186个罪错家庭开展单独或集体辅导,挽救4名试图自杀的少年,促使83名未成年人返学或就业,该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37%和23%。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引入专业力量,建设高标准教育基地。检察机关与妇联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办法》,在沛县实验学校建立开放化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基地,配备家长课堂、心理咨询室等五大功能室,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专业水平高、师资力量强的华夏心理工作室开展具体工作。专业社工每周在活动基地开展心理测评、面谈辅导、家长课堂等辅导活动,对失职家长进行父母养育方式问卷(EMBU)、艾森克人格问卷(EPQ)等测试,运用量表准确查找家庭教育问题并针对性开展两个月以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搭建线上平台,延展家庭教育指导维度。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建立“档案管理应用小程序”“家庭教育指导网站”“徐州父母微信公众号”三个线上平台,拓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维度。档案管理应用小程序由社工机构实时添加、记录受指导家庭的基本情况,详细记录面谈、网课、考察回访等指导进程;家庭教育指导网站承担每个家庭的线上调查、人格量表测试任务,以专业调查分析报告为依托为每个家庭精准施教;徐州父母微信公众号为受指导家庭提供线上选课学习服务,目前已自主研发录制案例分析、心理教育、国学经典等各类课程45门。

  (三)探索特色举措,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实效。为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水平,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增设劳动技能培训特色内容,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同时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如在王某等人诈骗案中,向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李某提供免费电工培训、挖掘机操作培训,向王某母亲提供婴儿护理、家政服务等职业培训。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将办案中发现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侵害家庭均纳入家庭教育指导范围。如在办理宋某聚众斗殴案中,检察机关发现15岁的行为人赵某经常受到父亲捆绑、殴打,联合妇联对该家庭开展单独辅导,协助赵某转学,促使亲子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指导具有较强专业性,检察机关主动履职,联合妇联组织扎实共建线下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基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参与研发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供监护人线上选课;选定专业社工组织运用量表定位家庭教育问题,创新设计线上档案管理,实行一家一策,精准施教。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也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和支持,检察机关、妇联组织与团委、教育局、公益组织等通力合作,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合力,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社会化支持。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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